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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澧縣財政局干部工作日中午飲酒毆打群眾,被免職警告處分

湘紀君向澧縣紀委進行了交辦,其調查處理結果如下——
澧縣紀委回復
調查情況:
違反工作紀律,工作日中餐飲酒。
2018年6月22日,常德市企業商會到澧縣考察項目,縣財政局金融與債務股股長黃昭春與其股室工作人員馬榮華、周興三人陪同。12時許,黃昭春安排到澧縣品味閣餐館吃午飯。期間,黃昭春等6人喝了兩瓶瀘州老窖和四瓶啤酒。黃昭春個人喝了3兩白酒和1瓶啤酒。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當天,黃昭春等人陪同考察人員到澧澹工業園、復興鎮考察項目。17時許,在送走考察人員后,馬榮華駕駛黃昭春私人黑色凱美瑞小車返回至行政中心。周興下車后,馬榮華繼續駕駛小車送黃昭春回家。路經行政中心西南出口時,因靠左邊行駛與駕駛摩托車的申業銀發生輕微接觸,坐在副駕駛的黃昭春下車給申業銀道歉并試圖將摩托車移開,卻遭到申業銀的阻止。隨后兩人糾紛升級,其中黃昭春用拳頭打申業銀頭面部,并用腳踢申業銀大腿后,被周圍群眾勸開。黃昭春怕申業銀有朋友幫忙,當時就租摩托車離開了現場。23時許,黃昭春在朋友張建義的陪同下到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6月23日,澧縣公安局經過調查之后,對黃昭春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決定。同日,經澧縣財政局黨組研究,免去黃昭春金融與債務股股長職務,并對其違紀問題予以立案審查。
處理意見
調查組認為,黃昭春工作日中餐飲酒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委、省政府4月20日印發的《關于開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工作方案》“約法三章”的要求,違反了《中共常德市委辦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飲酒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黃昭春毆打群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并被縣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鑒于其上述違紀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7月13日,中共澧縣財政局黨組研究,給予黃昭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原題《先免職再處分!澧縣財政局干部工作日中餐飲酒并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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