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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明購房能力偽造銀行流水,男子構成虛假訴訟被罰10萬元
在法庭審理中,當事人為證明自己具有購房能力,居然偽造銀行流水、偽造余額截圖。
這樣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已屬于妨害訴訟程序。5月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獲悉,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前述當事人魯某罰款10萬元并限期繳納。
近期,在上海閔行法院審理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魯某為證明自己具備購房能力,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顯示為其名下的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與此同時,魯某還提交了顯示為其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手機銀行余額截屏(上有該銀行電子印章),證明其當前賬戶余額。
庭審中,主審法官對一筆高額存款長期留在魯某賬戶存疑,遂問及證據來源。魯某陳述,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是在向中國銀行提出申請后,由中國銀行向其以發送電子郵件的形式取得,中國建設銀行的余額截屏是在手機銀行查詢后截屏取得。
在明確告知魯某如實陳述的法律義務及后果后,主審法官就上述證據的來源反復詢問,魯某仍堅持上述意見,并再次確認上述證據屬實。

魯某偽造的截圖 本文圖片均為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圖

魯某偽造的截圖
上海閔行法院依職權至中國建設銀行及中國銀行進行調查核實,經銀行工作人員反饋,中國銀行并未發送過上述銀行流水的電子郵件,銀行流水上載明的銀行信息等也非出自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也表示余額截圖非官方出具,均系偽造。
上海閔行法院認為,魯某偽造與案件事實認定有關的重要證據并向法院提交,在法院調查核實后,拒不承認其偽造證據的行為,不僅褻瀆了司法權威,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更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推進。

庭審現場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魯某罰款10萬元并限期繳納。
魯某對處罰決定提出復議,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復議申請,并維持原決定。
上海閔行法院表示,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是認定案件事實、依法適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據。法院提醒,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在參加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遵守如實陳述的訴訟義務,不應抱有僥幸心理。對于故意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虛假訴訟行為,一經查實,必將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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