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課|性騷擾該如何界定?“史航事件”背后的五個焦點問題
編劇史航被指性騷擾事件持續引發關注。多位女性在網上指史航涉嫌性騷擾,史航本人也曾兩度回應。澎湃新聞注意到,受此影響,多家文化出版公司宣布與史航終止合作關系。
其中一位指控史航的女性小北(化名)告訴澎湃新聞,她們目的是希望史航道歉,對于后續是否會借助法律來維權,她們正在考慮。
5月5日,澎湃新聞專訪了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及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張荊律師,梳理“史航被指性騷擾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

史航的回應
焦點一:如何定義性騷擾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位女性指控編劇史航曾對自己實施言語和肢體上的性騷擾,比如,史航曾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說過,“忍不住不征求你意見就聞你頭發,所以送走你。”什么行為會構成性騷擾?性騷擾應如何界定?
呂孝權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提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對“性騷擾”的行為方式有明確定義:“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此外,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都作出了與性騷擾相關的規定。
呂孝權介紹,今年3月8日婦女節,人社部、國家衛健委、最高檢等六部門聯合發布《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參考文本)》規定:本制度所稱的性騷擾是指,違反他人意愿,以語言、表情、動作、文字、圖像、視頻、語音、鏈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產生與性有關聯想的不適感的行為,無論行為實施者是否具有騷擾或其他任何不當目的或意圖。
綜上,呂孝權認為,界定性騷擾,從法律層面上說,至少包含三個核心要素:第一違背受害人意愿;第二行為與性內容(性暗示/性要求)有關;第三應當以受害人主觀意愿作為判斷標準。
“這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呂孝權稱。

史航放出的聊天記錄
焦點二:如何分辨“性騷擾”與“調情”
針對多名女性的指控,5月2日,史航在其個人微博中回應稱,“不存在性騷擾”。他的理由為,“我和幾個當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過穩定關系的前任。我從不回避自己是俗人,但從不希望將自己與相識女性間有過的‘風流交談’和‘門內的情調’暴露在公域之下。”
史航的回應在網友中引起討論。有人認為,這是屬于情侶之間兩性關系的情趣。另有聲音認為,這些對話是在雙方權力關系不對等的情況下發生,不論是否處于親密關系,應被視為性騷擾。
對此,呂孝權認為,親密關系中的“調情”與“性騷擾”肯定是有區別的。“雙方如果已經建立起了親密關系,此時男方對女方開涉性方面的玩笑,是否構成性騷擾,取決于女方的態度。如果女方感覺被冒犯,表示出抗拒,甚至明確指出來了,男方依然如故,自然構成對女方的性騷擾。”呂孝權說。
律師張荊表示,調情一般存在于具有某種親密關系的男女之間,實施一方獲得了對方明示或默示的允許。而性騷擾是不經過對方同意,甚至對方在用行為或語言明示或默示(比如回避話題,所答非所問)拒絕的情況下,一方不顧對方的感受而執意為之。性騷擾會令對方感覺到尷尬、難受或羞恥,覺得被冒犯,這與調情有本質的區別。
“區分的標準就是,雙方是否建立了親密關系,一方是否獲得了對方的允許。“張荊稱。

受害者小默的發聲 以上圖片均來自微博截圖
焦點三:法律維權有哪些難點
呂孝權認為,在職場性騷擾案件中,觀念往往成為辦案的難點。特別是在熟人作案(尤其是在有或曾有親密關系的兩人之間)時,辦案人員很容易先入為主,認為雙方自愿的可能性較大,存在觀念上的認識誤區,事實上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可能只是熟人關系,而不存在戀愛等親密關系;職場潛規則,性勒索或者性交易,尚未歸入嚴格意義上的強奸犯罪;具體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容易根據“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情形”推定被害人半推半就或者默示同意,進而不作違法犯罪處理。
呂孝權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性騷擾受害者法律維權存在“五難”,即:報案難(公安機關立案系統中沒有獨立性騷擾案由,只能立強制猥褻案件,作治安或刑事追究,該證明標準明顯比民事侵權的標準高)、立案難、取證難、勝訴難、賠償難(即使勝訴了,民事賠償方面,受害人獲得的也只是補償性的賠償而非懲罰性的賠償,無論是對受害者權益的保護,還是對施害者的威懾,都是遠遠不夠的)。
張荊認為,從目前的規定看,明確提到性騷擾的僅限于民事責任。在行政責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節規定了“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其中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即行為非常嚴重,發送有淫穢、侮辱、恐嚇的內容,且已達到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才會予以追究行政責任。
焦點四:如何回應“為什么不去報警”之類的苛責聲音
張荊表示,長期以來,我們的輿論環境對涉性受害者都有“完美受害人”的期待。似乎只要受害者站出來,就必須能經得起“放大鏡”的審視,再或者,受害者似乎被認為天生就要懂得只有專業的法律人士才知道的取證方式。而這些期待恰恰會阻礙受害人站出來追究違法行為,友善、寬容的維權環境才有助于制止那些違法行為。
呂孝權指出,“為什么第一時間不去報警”之類的聲音屬于典型的歸責受害人。“我們在討論、圍觀性別暴力案事件的時候,應當秉承的一個基本立場是不要去指責受害者,應當被指責的是騷擾者,應當被懲罰的也是騷擾者。”呂孝權表示,類似聲音的存在,說明人們對權力不平等關系下的職場性騷擾的基本認知是缺乏的,我們應當以同理心和換位思考來看待此類問題。
呂孝權稱,在性別暴力受害人尚欠缺社會系統資源支持的情況下,通常Ta們需要獨自面對強勢的施暴人,其所得與所失可能根本不成比例。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做出隱忍不發、選擇私了、告訴后撤回告訴、堅定維權四種選擇中的任何一種,我們都應當表示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我們應當反思的是如何盡快構建起系統性的社會支持資源,用以幫助Ta們第一時間毫無猶豫地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焦點五:如何取證
面對職場性騷擾,由于涉及權力不平等的現實問題,受害者在維權時會面臨獨自面對強勢的施暴人的處境。小北告訴澎湃新聞,她們之所以選擇聯合發聲,就是希望“讓我們這些人的創傷能夠換回其他女孩子的警醒,好好保護自己的周全。”
若經歷職場性騷擾,受害者怎么做才能保護自己周全的情況下也能維權?
呂孝權認為,應該從心態和行動上兩個方面入手。從心態上,事發后永遠不要責怪自己,改變自己的認知,“這不是我的錯。”要堅定而明確地說“不”,要對別人的反應保持適度的理性,同時要給自己信心,“只要我不再害怕了,我就比從前進了一步。”
在行動上,可以選擇一種方式講出來,要及時取證,保留所有相關的證據,最好不要只是孤證。“我一向認為證據是有效法律維權的前提和基礎,證據不怕多,就怕少。”
遭遇性騷擾,具體應當如何取證呢?呂孝權說,比如寫日記,可以對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進行記錄,并且要附有準確的細節,記錄說過的話以及做過的事。在平時跟騷擾者接觸時根據情況利用錄音、錄像工具。注意保留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QQ聊天記錄等帶有騷擾信息的電子文檔,切忌刪除電子信息,可以對相關電子數據(尤其是網上的帖子)進行公證,以免被對方刪除。受到身心傷害后,應當第一時間去醫院檢查,并視具體情況接受相關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醫治精神創傷,保留醫療診斷記錄。向單位管理者舉報投訴后,單位管理者應協助調取相關證據,比如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工作相關記錄以及協助受害人報警等。及時撥打110報警(尤其是在熟人性騷擾案件中),處警民警應及時勘驗現場,采集物證,對受害人的身體進行檢查,調取監控錄像,詢問相關證人等,這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要保存好事發前后的聊天記錄、出入事發地的交通記錄和監控記錄、事后雙方的溝通確認、以及事后受害人的求助、投訴、報案、就醫記錄等,這些都是用來證明性騷擾存在的證據。”呂孝權說。
此外,呂孝權表示,性騷擾侵犯受害人人身權利,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可以及時撥打110報警,要求對騷擾者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求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同時,受害人可以在掌握相關證據的前提下,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騷擾者(也可以視情況將騷擾者所在單位列為共同被告)承擔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