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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一審到二審期間的收入,法官會怎么分割?
這個問題涉及離婚案件離婚財產分割的時間節點。
根據《民法典》第1080條的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判決書生效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審到二審期間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

我們看一個山東淄博一個經歷過二審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兩級法院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案件為女方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分割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其中包括一審到二審期間的工資、公積金等。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雙方在離婚訴訟的一審中互為原、被告,均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因而雙方在提起離婚訴訟之日,已對外宣示不再享有夫妻的權利、履行夫妻義務,對此后對方的財產也失去了共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基礎;且生效的一審判決分割財產的時間節點是在最后一次法庭辯論終結之日,二審及再審程序也維持了一審判決內容。
因此,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案件的一審到二審期間的工資、公積金等財產收益已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的不再共有的時間節點應該截止到一審最后一次法庭辯論終結之日。
一審法院對女方要求分割離婚案件的一審到二審期間的工資、公積金等財產性收益的訴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只要離婚判決沒有生效,雙方就依然處于婚姻存續期間,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公積金等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了女方分割一審到二審期間的工資、公積金等收入的訴求。
由此可見,每個法院、每個法官對同一個案件的認定不盡相同,離婚及離婚后財產糾紛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婚姻律師,更能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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