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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公益人雷闖涉嫌性侵:性侵害需要全社會逼視
之前的連續性曝光的校園性侵事件已經給了人們某種預期:只要是性侵害和性騷擾,只要是集中在某個圈子之內,受害人會接連出現、涉嫌施害者會魚貫而出。果不其然,舉報人稱,之所以現在舉報,是因為近期得知“雷闖曾以相似手法對多名女實習生和志愿者實施性侵”;而通過社交平臺的更多爆料,另有數位公益“大佬”的名字和性侵害、性騷擾聯系在了一起。此事波瀾乍起,肯定還會有更多令人驚心的事實還原出現。
過去兩年中,高校性侵害與騷擾事件接連曝光,形成了鏈式效應,很多瞄著世界一流的鉚勁的高校都經歷了最為“面上無光”的時刻。雖然人們早已不把高校當成目下無塵的地方了,但大學始終與社會“大腦”和社會“良知”角色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名師、名教授性侵事件迭出,幾乎是重構了人們對中國社會性別權益保護狀況的評估。此次公益圈性侵事件更加強化了這種印象—— “公益”是與道德、利他、正義、反歧視、奉獻精神、理想主義緊密聯系的詞匯,這個圈子區別于其他的地方正在于,它幾乎是以道德為標準篩選和形塑的社群,連這樣的群體都會有規模化的性騷擾事件,可見與性相關的侵犯,該以多么大的規模、多么常見的頻率,存在于我們這個社會。
傳統的性別權力結構下,大量的類似事件是淤埋在日常生活中的。現在,中國現代社會的指征逐漸明顯、權利意識快速普及,整體環境的改變讓性騷擾這個“龐然大物”浮出水面。就像對“一流高校”構成了反諷、對“公益圈”進行了哂笑,它的巨大的存在感,同樣也是一種尖銳的質詢:中國社會是否真的有現代建制、現代生活?如果不能從立法、司法、人己規則和社會意識形態上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始終沒有把握宣稱自己是現代文明社會。
性侵包括但不限于強奸和猥褻,刑法和民法都有專門針對性條款。問題在于,只要不是第一時間報案和留存證據,就很難達到刑事證明標準。這使得此次“性侵門”中女性舉報者處于了不利位置,也是被舉報者敢在輿情公關中賣“擔當人設”、自稱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底氣所在。如果不反撥“蕩婦羞辱”文化,如果不從性別教育中徹底祛除女性對“恥感”的壓力,有明確立法和可操作司法標準的情況下都無法伸張權利的情況,還會繼續出現。
相比有明確法條的性侵害,性騷擾的問題更泛化、更常見,而且構成了對性侵害的直接誘導。什么是性騷擾,做了什么叫性騷擾?作為一個舶來詞,這個概念一直沒有完全落地中國法律和倫理生活。立法二十余年、修訂十二年的婦女權益保護法,也只是籠統地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而未對具體行為進行過舉例。這直接構成了受害者維權時的定義性困擾。針對性騷擾,應該接軌國際先例單獨立法,繼而推動反性騷擾的判例、探索校園等機構反性騷擾的保護取證機制、多部門合作提供反性騷擾法律援助。說實話,目前做這些,已經不是預見性、而只是補救性的舉措了。
性別權利,是現代社會重要一維。邁不過這一步,一個社會很難底氣十足地做自我定義。
(原題為《公益人涉嫌性侵:性侵害需要全社會逼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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