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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新增浦東新區法規變通性等規定
上海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對浦東新區法規的制定作進一步細化要求,還新增基層立法聯系點、區域協同立法等規定。
4月26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注意到,《決定》增加“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特別規定”專章,為繼續做好浦東新區法規立法工作提供制度支撐。
《決定》明確浦東新區法規比照經濟特區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作出變通規定,在浦東新區實施。《決定》還要求,制定浦東新區法規應當建立市委領導的統籌協調機制,立足在浦東全域打造特殊經濟功能區的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注重發揮創新和變通作用,引領帶動全市相關領域改革發展。
為優化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工作機制,《決定》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浦東新區等方面的職責任務作了進一步明確。
同時,圍繞浦東新區法規的變通性特征,《決定》就立法各階段針對相關變通性條款的說明義務作了明確。對浦東新區法規的司法適用作出安排,要求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適用浦東新區法規。《決定》還對浦東新區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轉化機制作了規定。
除了浦東新區法規,《決定》還要求提煉上海市實踐經驗,增加基層立法聯系點和區域協同立法方面的相關規定。
根據《決定》,為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修改決定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區域協同發展戰略,《決定》還規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會同有關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
《決定》還增加了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方面的規定。為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決定》進一步貫徹“小快靈”“小切口”立法要求,增加規定:地方性法規根據內容選擇采用若干規定、規定、實施辦法、條例等適當的立法體例。
此外,《決定》還對完善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的制度機制,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機制等作了相關規定。
2001年2月,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分別于2004年、2005年、2015年作了修正。近年來,中央、上海市委對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人民群眾對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也有許多新期盼。2023年3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了新的修改,為加強新時代立法工作提供了更為完善的制度保障。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示,適時修改《條例》,對進一步貫徹落實好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要求,更好地強化制度供給,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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