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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自駕游攜帶大量日用品被查,媒體:人貨混裝需更精準界定
據光明網報道,近日,有網友自駕游攜帶大量日用品在貴州劍河縣被交警以“人貨混裝”為由攔下。當地交警大隊工作人員隨后回應稱,相關車輛確實屬于人貨混裝,但對于當事駕駛員,交警采取了柔性執法,以批評教育為主,未進行處罰。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同時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則進一步對相關規定做了明確——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
上述事件中,從涉事面包車的載貨情況看——“后排座位的位置都被堆滿了物品”“塞得滿滿當當”,交警的認定應該沒有太大問題,但這顯然引發了不少人對此的疑問。
在私家車不斷增長、日益普及,各種自駕游司空見慣的今天,“人貨混裝”尤其是載客機動車“混裝貨物”的現象,實際上早已不足為奇。這種現實背景下,執法者如果簡單地將大量攜帶各種“生活用品”的私家車,一律認定為違法性質的“人貨混裝”,難免顯得不合情合理,恐怕也未必合乎相關立法的本意。
正因此,在上述事件中,當事執法交警采取了一種折中的變通處置,“以批評教育為主,未進行處罰”。不過,對個案的處理無法解決普遍性問題。追根溯源,實際上還是現行有關“人貨混裝”的規定本身,有待進一步優化完善——比如對“人貨混裝”中的“貨”,到底如何科學而現實地予以厘清、界限在哪兒?相關實施條例是否存在滯后于客觀現實的情況,有沒有修改的必要?換句話說,要想有效化解“人貨混裝”之類的執法尷尬,不能總是靠交警的權宜性質的“人性化執法”,而要上升到具體法律層面,讓更多執法者有明確的“索引”和“指南”。
鑒于自駕游在當下的普遍性和人們的出行、出游需求,相關的法律法規實際上是存在健全、完善、細化的空間和必要的,某種角度上,這也是實現良法善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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