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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持股,離婚時怎么處理?
夫妻一方持股參與公司經營,離婚的時候股權應該怎么分?這是現在離婚案件中涉及較多的一個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三條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也是離婚案件中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分割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們代理相關案件的經驗,作為非持股配偶來說,除非之前也在參與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否則一般不愿意成為公司的股東。有兩方面原因:
一方面,由于非持股配偶以前不是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生產經營等具體情況不了解,無法融入公司經營管理;
另一方面,有限責任公司更側重于人合性,這就要求股東之間必須有較高的信賴關系。為了防止在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割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公司的其他股東一般也不會允許對公司不熟悉或不太了解的人加人公司并成為股東。

所以,從非持股配偶及公司其他股東的角度來看,通過支付股權折價款的方式來解決公司股權分割的問題比較現實。
然而,通過支付股權折價款分割公司股權的前提,是可以確定公司股權的價值。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公司股權價值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的價值協商一致。
如果夫妻雙方能通過協商的方式,對公司股權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則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確定的股權價值來確定股權補償金額。
另一種方式是,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的價值不能協商一致。
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對公司股權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就需要通過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確定股權的價值。
離婚股權分割問題,建議尋找專業婚姻律師幫您解決,更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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