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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4100萬國家賠償,在叩問正義的價值

這個天文數字的國家賠償也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此案的定罪和翻案過程相當曲折,歷時近20年,經過2次死緩判決,最高法一次調卷審查、一次指定再審,整整3代律師為之奔走。20年的冤案更是長到足以毀了一個人的一生,李錦蓮的確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
但是,另一方面,我國國家賠償的賠償范圍和標準,都由《國家賠償法》做出了較嚴格的限制,比如,侵害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就是“按天賠償”——“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一天的冤案賠償金,即,284.74元(按今年兩高調整的標準)。按此計算,李錦蓮冤案的人身自由賠償部分應該是200萬左右,而不是他要求的1000萬元。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申請,雖然《國家賠償法》沒有做直接限制,之前的案例標準恐怕難以滿足李錦蓮的請求。
應該看到,近年中國司法改革進入快車道,清理存量冤案力度空前,從陳滿的23年冤案,到今年吉林高法改判的劉忠林25年冤案,再到這次李錦蓮的近20年冤案。這些積累了20年左右的冤案平反,也必然帶來高額的國家賠償申請。比如,之前劉忠林向吉林省高法申請了1667萬余元的國家賠償,而這次李錦蓮申請了4100萬元。
怎么通過國家賠償制度實現“正義恢復”,補償當事人被奪走的人生,體現司法機關的誠意?這非??简炈痉ㄖ腔?。
首先,不能將這些申請天價國家賠償的冤案當事人“污名化”,動輒扣上“獅子大開口”的帽子。這些人在蒙冤20年之后,仍然愿意申請國家賠償,將自己的訴求在法律渠道內表達,本身就代表了對中國法治的信任。司法機關要對得起這份沉甸甸的信任。
其次,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冤案賠償實施的“坐牢=上班”的標準,固然很簡便,但很可能沒有完全覆蓋到公民的真實損失。這在之前很多冤案賠償時都廣受詬病。立法機關能否在充分吸納民意之后,適時進行修訂?從1980年代的《國家賠償法》的橫空出世,再到2010年的精神賠償進入《國家賠償法》,每一次改變都堪稱中國法治的里程碑。
第三,在法律沒有修訂之前,對于劉忠林、李錦蓮這些長達20年的冤案,還應用足既有司法政策,通過提高精神損害的標準,來最大限度地挽回那些被冤案奪走的人生。
冤案受難者的千萬級的國家賠償申請,目前尚難得到法律的全面支持,但是,人的尊嚴和國家司法公信是無價的,這是全社會的共識。應該讓法定賠償標準逐漸真實反映中國人的尊嚴和公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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