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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因開庭時間沖突申請延期審理被拒,已向全國律協申請維權
因擔心開庭時間沖突,付廷祥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第二被告人付廷偉的辯護律師王飛,今年3月21日便告知審理此案的重慶市涪陵區法院,他3月20日至4月28日在上海作為辯護人參加庭審。讓他沒想到的是,重慶涪陵區法院4月11日告知所有辯護人,此案4月20日開庭審理。
為此,王飛提交書面申請請求變更庭審日期延期審理并向涪陵區法院院長反映此事,法院最終答復拒絕變更庭審日期。
一名離職法官和多名律師4月19日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涪陵區法院拒絕變更庭審日期的做法,違反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中“……律師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予以考慮并調整日期……”的規定。
王飛告訴澎湃新聞,因為涪陵區法院拒絕變更日期,他已向全國律協提交書面材料申請維權。涪陵區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就此向澎湃新聞表示,因為此案屬重大案件,法院不便接受采訪,但他們會向領導匯報王飛律師一事。
王飛是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的江西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案最終為張玉環平反。去年,他接受重慶付廷祥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第二被告人付廷偉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
王飛說,去年11月11日,涪陵區法院付廷祥案合議庭創建“重慶涪陵案庭審溝通群”微信群,合議庭成員楊長煌法官及法官助理侯迎春均在群內。考慮到自己今年3月20日至4月28日在上海嘉定區法院開庭,擔心庭審時間沖突的他,3月21日在微信群中發送了嘉定區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并請合議庭充分考慮開庭時間問題。法官助理侯迎春在微信群回復稱“已收到,并會轉達合議庭”。
然而,侯迎春4月11日在微信群中發出開庭通知,要求各辯護律師4月20日參加付廷祥等人案的庭審。
王飛說,他當即在群里表示,涪陵區法院的開庭時間存在庭審沖突,其在嘉定區法院的庭審仍在進行且無法馬上結束。他和另外2名辯護人申請更改庭審日期。而后,他又通過助理向涪陵區法院郵寄書面申請。
4月14日,王飛與審判長田凌電話溝通。田凌表示會就他提出的更改庭審日期研究考慮。同時,王飛還向涪陵區法院院長孫養統發短信反映庭審沖突情況,請求更改庭審時間。孫養統短信答復稱“會交由辦案部門認真研究”。
王飛說,4月17日晚,他接到法官助理侯迎春的電話。侯表示,院長委托他轉告,4月20日的庭審日期不會更改,請王飛自行協調。
合議庭成員楊長煌法官也向王飛說,“我本來25日排了4個案子,上午2個下午2個,我現在都不知道怎么辦?”“我也只是合議庭成員,我也只能聽審判長”。
一名離職法官和多名律師4月19日告訴澎湃新聞,涪陵區法院拒絕變更庭審日期的做法,違反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其中第 33 條規定“……律師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予以考慮并調整日期……”
這名離職法官表示,王飛在涪陵區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前,就已向合議庭提交了他在嘉定區法院的開庭通知,王飛申請變更庭審日期的理由是正當的,法院應該保障律師的訴訟權利。即便付廷偉還有一名辯護人,但《刑事訴訟法》第33條既然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兩名辯護律師,顯然表明當事人有同時獲得兩名辯護律師共同出庭為其辯護的權利,否則即是對辯護權的限縮、侵害。而且,律師行使辯護權時是獨立的,兩名辯護人這一制度的設定,絕非是為了讓辯護律師“排班”,而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可獲得充分的辯護,推動案件獲得公正的審理。
王飛告訴澎湃新聞,因為涪陵區法院堅持拒絕變更庭審日期,他已向全國律協提交書面材料申請維權。全國律協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將材料移交至維權部門處理。
涪陵區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4月19日向澎湃新聞表示,因為此案屬重大案件,在開庭階段法院不便接受采訪,但他們會向領導匯報王飛律師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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