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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持有的股票和基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個離婚案件中涉及男方婚前的股票和基金,這部分投資理財產品及婚后收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怎么認定呢?杭州婚姻財產律師根據這個案件幫大家梳理一下。
男方婚前開設股票賬戶炒股,結婚登記時賬戶市值52萬元,婚后男方時常關注股市行情,經常買進賣出,離婚時賬面市值為85.6萬元;
女方婚前買了19萬元基金,因基金收益不大,女方婚后一直沒有動過基金,婚后“零操作”,離婚時基金賬面市值21.3萬元。
對于婚前股票和基金,法院一般會這么認定:
男方婚前炒股本金52萬元,離婚時賬面余額為85.6萬元,其投資收益部分33.6作為婚后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女方婚前購買基金18萬元,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直沒有操作過,離婚時賬面余額21.3萬元,扣除本金后,3.3萬元收益屬于自然增值,仍應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這里認定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不是股票和基金的差別,而是婚后是否付出實時間、精力,是否有買進賣出操作的問題,是投資收益與自然增值的問題。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怎么區分收益為投資收益還是自然增值?
二者的區別是,收益過程是否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人為因素對財產價值產生的影響,也就說,是否有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如果財產增值有人為因素控制,那么就是投資收益,如果只是純粹的外在市場原因造成的,那么就是自然增值。
我們再回來看本案。男方婚前購買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斷買進和賣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勞動、時間和精力,增值收益屬于主動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而女方婚前購買的基金,婚后沒有進行過任何操作,其賬面收益部分屬于被動增值,應認定為自然增值,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李曉娟律師提醒您注意的是,這里說的“沒有操作”不包括將婚前購買的股票拋出的行為。因為將股票拋售后變現,不屬于投資或者經營性行為,僅僅是改變了財產的形式,不應影響財產的性質。
審判實踐中,很多案件涉及的股票賬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有取款的情況,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對于這種情況怎么認定是婚前還是婚后收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將婚前購買股票的本金從離婚時股票的市值中扣除,剩余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雙方結婚當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的股票市值減去該部分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院民一庭傾向于第二種觀點,李律師也認為第二種觀點比較合理。
離婚案件涉及婚前財產婚后收益問題,建議聯系專業婚姻律師幫您處理,更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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