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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購仿真槍重審后無期改判七年半,再次上訴求判“無罪”
在經歷了兩次一審后,36歲的達明磊再次上訴,請求福建高院改判其無罪。
4年前,湖南長沙人達明磊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警方抓獲。2015年底,泉州中院一審認定達明磊犯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達明磊不服該判提出上訴,其后,福建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8年6月13日,泉州中院重審判決,罪名仍認定為“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刑期改判為7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
其后,達明磊再次上訴,請求福建高院改判其無罪,并在上訴書中對全案13支涉案仿真槍的鑒定結果提出質疑。
重審判決:向臺灣賣家訂購13支仿真槍,均鑒定為槍支
達明磊案另有兩名被告人,鐘山鷹、陳榮。法院認定兩人幫助主犯達明磊轉運過涉案仿真槍,系從犯。
泉州中院于2018年6月13日下達的重審判決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間,達明磊通過電話以及網絡聊天軟件先后向臺灣賣家“陳夫人”(以下簡稱“臺灣賣家”)訂購13支仿真槍及彈夾等配件,后這13支仿真槍均被鑒定為槍支。
發貨時,仿真槍會經由廈門、福州兩地轉運。
其具體過程為,達明磊通過支付寶或者現金存款的方式向臺灣賣家提供的賬戶付款。到款后發貨時,臺灣賣家為逃避海關監管,將仿真槍及配件藏匿于飲水機箱體內。其先將訂購的仿真槍及配件發至廈門給鐘山鷹,鐘山鷹再委托陳榮從福州轉發至長沙給達明磊。
法院查明,鐘山鷹、陳榮自2013年11月起直至案發,在明知達明磊委托轉發的來自臺灣的貨物為仿真槍,仍為達明磊其中走私進境的12支仿真槍進行轉運。
轉運前后共有3趟,涉案仿真槍包括:2013年7月,達明磊訂購的一支仿真C36長槍;2013年12月,達明磊訂購的10支仿M4A1長槍及彈夾等配件,其陸續支付貨款共計五、六萬元;2014年7月初,達明磊訂購的一支銀色M1911短槍、一支M4A1長槍及彈夾等配件,陸續支付貨款共計72500元。
判決書顯示,達明磊對此供述稱,其是一名軍事愛好者,想收藏一些仿真槍,但是在大陸槍支管制嚴格,持有仿真槍不合法,買不到好的仿真槍,臺灣生產出來的質量比較好,所以就從臺灣買一些收藏,順便進一些配件來自己使用。
最終,泉州中院經重審后,第二次下達一審判決:達明磊犯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槍追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鐘山鷹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零3天,并處罰金1萬元。陳榮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零25天,并處罰金1萬元。
原審主犯被判無期徒刑,再次上訴請求改判“無罪”
該案首次一審判決是在2015年12月21日。
其時,泉州中院認定達明磊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鐘山鷹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陳榮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一審宣判后,此三名被告人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
福建高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達明磊上訴的理由是:原判認定其走私槍支入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有立功表現,其辯護人也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2016年10月29日,福建高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達明磊、鐘山鷹、陳榮犯走私武器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裁定撤銷泉州中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8年6月13日,該案重審宣判后,三人罪名認定雖未變更,但量刑上均有減輕,主犯達明磊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判為7年6個月。
判決書顯示,泉州中院經重審后認為,本案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小、系個人愛好購買、收藏、玩耍,無存通過改造提升致傷力情況及造成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涉及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2018年3月30日),綜合案情,可不認定被告人達明磊、鐘山鷹、陳榮走私武器罪情節特別嚴重,及不認定達明磊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情節嚴重。
達明磊對此次重審判決結果仍不服,2018年6月23日,其再次向福建高院上訴,請求法院改判無罪。
上訴書顯示,達明磊提出,庭審時其辯護人申請對全案仿真槍重審鑒定,但未獲準許,本案標的物是否為武器或槍支事實存疑。
達明磊上訴稱,其因協助海關人員辦案,現場見證了本案仿真槍鑒定過程,親見鑒定機關鑒定時使用了超高壓氣體測試。達明磊質疑道,此測試結果比動能可能會明顯大于其使用市面上常規壓縮氣體所能達到的比動能。
“拿高壓氣打,玩具槍很容易壞的。”達明磊妻子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早在2015年該案第一次一審開庭時,達明磊的辯護人就提出過重新鑒定涉案仿真槍的申請,但法庭未做回復。
達明磊上訴稱,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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