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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個人房產(chǎn),婚后出租所得收入,離婚女方有份嗎?
男方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
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包括分割男方個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
法院觀點:
男方個人所有房屋在婚后的租金收入120000元,性質(zhì)屬于經(jīng)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一審法院判決:準予男女雙方離婚;男方支付女方房屋租金收入60000元。
男方上訴,認為自己婚前房屋租出去的租金收入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為房屋出租事宜全部由自己打理,包括尋找合適的租戶、簽訂租賃合同、維修設施等等,女方根本就不關心,租金收入當然也與女方無關。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一方個人所有房屋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租金收入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實務中也有一些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首先應推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有證據(jù)證明房屋出租的經(jīng)營管理僅由房屋所有權(quán)一方進行,另一方?jīng)]有參與過,對于經(jīng)營出租房屋沒有任何貢獻,那么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chǎn)所有人個人所有。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后的房屋租賃行為本身也是一種經(jīng)營活動,也需要付出時間、精力和勞動。出租方對房屋還有維修等義務,取得租金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勞務,所以,租金應認定為經(jīng)營性收益比較合適。
我們舉個極端的例子。夫妻一方依靠婚前房屋的房租生活,另一方工作。如果將房租認定為個人財產(chǎn),而另一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這是不公平的。
我國最高院民一庭同意第二種觀點。
李曉娟律師認為,婚后出租婚前房屋取得的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從法律層面,我們越來越強調(diào)家務勞動、外出工作,投資經(jīng)營等對家庭具有同等價值,從這個角度我們也不能忽略房屋出租對家庭的價值。另外,如果想證明婚后僅有一方對出租房屋獲得租金做出貢獻也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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