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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化妝品“雪花秀”撞臉“雪蓮秀”,后者被判賠近55萬元
“雪花秀”(Sulwhasoo)是來自韓國的知名化妝品牌;“雪蓮秀”(Sulansoo)是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化妝品牌。“雪花秀”的商標專用權人認為,“雪蓮秀”從品牌名稱到外包裝都與“雪花秀”構成近似,已經侵權,因而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兩名被告構成侵權,判令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費用4.7萬元。二審法院近日維持了一審判決。
雪花秀:雪蓮秀侵權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愛茉莉太平洋株式會社(AMOREPACIFIC COR-PORATION)是“雪花秀”“Sulwhasoo”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商標專用權人。
被告上海維爾雅公司委托上海維爾雅日用化工廠生產“雪蓮秀”“Sulansoo”化妝品,并由維爾雅公司銷售。
原告認為,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化妝品上使用了“雪蓮秀”“Sulansoo”標識,上述標識與原告中英文商標均構成近似,已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5萬元,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產品的原料中含有雪蓮內脂,雪蓮內脂是被告產品的主打要素和宣傳重點。因此,被告將“雪蓮”用于其產品名稱中屬于對漢字的合理使用,并無混淆原被告產品的惡意。

被告還認為,原被告產品在銷售價格、銷售場所、包裝品質和市場定位等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異,消費者不會因兩者標識產生混淆。被告產品銷售范圍和影響很小,且已停止銷售,不會對原告商譽或產品產生實質上的影響。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被告主觀攀附知名商標,客觀造成公眾混淆
本案一審審判長杜靈燕認為,從中文標識看,被告產品上使用的“雪蓮秀”與原告“雪花秀”商標僅一字相差,且“蓮”和“花”均采用草字頭并呈上下結構,與原告第7787070號注冊商標中使用的字體也完全相同。原告在該商標中采用將“雪花”和“秀”以不同字體予以區分的方式,被告也完全采用。
從英文標識看,原告商標與被告標識分別由9個和8個無特殊含義的字母組成,兩者前三個和后三個字母完全相同,差別僅在于原告中間字母為“Wha”,被告中間字母為“an”。但這種差別放在整個標識中進行整體比對后,所呈現的視覺上的差別并不大。據此法院認定,被告所使用的中英文標識與原告中英文注冊商標均構成近似。
杜靈燕還認為,鑒于原告產品的知名度,被告產品上采用與原告近似的標識之后,可能導致消費者認為雙方存在某種關聯關系,從而使被告借機獲得更多的競爭優勢。另外,一旦被告產品質量產生問題,也會給原告企業及產品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其次,被控侵權標識均顯著標識于被告產品上,消費者在購買該產品后,他人看到該產品時必然會將被告產品與原告產品造成混淆,誤以為系原告產品或與原告有關聯關系的產品,從而造成原告利益受損。
法院認定,“雪花秀”產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雪蓮秀”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對原告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據此,上海浦東法院在酌情調整維權合理費用后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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