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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購房,一方出錢裝修,離婚時房產屬于誰?
婚后女方把自己婚前房屋出售后,用房屋出售款購買了一套A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自己名下,男方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錢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
婚姻存續期間,女方賣掉A房屋,婚后一起購買的電器也留給了買家,估價一萬,包含在房價中。
后,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包括分割女方出售A房屋的增值收益。
女方同意離婚,但認為訴爭A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屬于其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男方與女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故準予雙方離婚。
在財產分割方面,A房屋是女方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項購買,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進行了轉化,也就是說,女方婚前房產在婚后轉化為貨幣,然后由貨幣轉化為房產,這些財產形式的多次轉化不影響其個人財產的性質認定。
女方購買A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資,其將該房屋賣給他人的增值部分屬于自然增值,離婚時應歸女方個人所有;婚后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家具、電器等,出售房屋時一并轉讓,總房款中的1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用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錢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雖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前提是該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數額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兩個部分,本案中男方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積金45000元裝修房屋,該部分住房公積金應認定為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
由于裝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為房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格整體評估時,應一并考慮房屋的實際裝修狀況,故總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裝修部分??紤]到房屋裝修的折舊因素,女方應支付男方4萬元的房屋裝修補償款。
一審判決后男方不服提出上訴,男方堅持認為女方婚后所購房屋及出售房屋的增值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曉娟律師說法:
本案中,女方在婚后用婚前房屋出售款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能機械地認為婚后購買的該房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資金來源和登記。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貨幣形式和其他財產形態之間的轉化并不改變所有權的性質,所以無論是房屋還是轉化為貨幣,都是女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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