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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已成往事,結婚時給的鉆石戒指需不需要歸還?
鉆石恒久遠,一顆永流傳。
這一句經典的廣告語,讓鉆戒成為了眾多結婚人群中見證愛情的首選。當鉆石還在,愛卻消散的時候,鉆戒需不需要歸還呢?

張先生和石女士因一次聚會相識,后兩人發展成情侶關系。隨著感情的加深,兩人決定邁入婚姻的殿堂,為表明自己的愛意,張先生在婚前為石女士購買了枚價值8萬元的鉆戒。
結婚兩年后,兩人因為生活、工作方面產生各種矛盾,隨后,石女士便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張先生稱解除婚姻關系可以,但是需要將價值8萬元的鉆戒返還。石女士對此表示異議,稱鉆戒是張先生自愿贈與,且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需要歸還。那么,究竟哪一方所說的是正確的呢?鉆戒究竟需不需要返還呢?

律師認為判斷鉆戒需不需要返還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即鉆戒是婚前贈與還是婚后贈與。
一、如果是婚前贈與,并且已經交付給女方,那么應該視為女方的個人財產,不需要返還。但是贈與方可以主張鉆戒為彩禮,則可以按照彩禮返還的規定進行判決;或者男方因為購買鉆戒導致生活困難,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女方返還鉆戒或者是相對應的現金價值。

二、如果是婚后贈與,雖然是婚后贈與,但實際上結婚后僅歸女方使用,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購買時是專門贈與女方,因此可以認定為一方的生活用品,從而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當然,這并不能當然認為只要是贈與給女方的鉆戒,離婚之后就不用返還。很多時候,雖然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會將個人的生活物品當做個人財產處理,但是如果其價值特別高,甚至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投資等,則不會認定為個人財產。
最后,律師提醒各位,世上沒有后悔藥吃,贈送禮物也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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