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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定邊三起執行案被指全流程違法,涉事法官被誡勉談話
“立案程序違法、案卷弄虛作假、執行程序違法、結案方式違法”,陜西定邊法院三起執行案件的辦理過程,堪稱“全流程違法”的典型,被定邊縣檢察院三份檢察建議書披露。

7月11日,陜西榆林人田晶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說:“要不是這三份檢察建議書,我都不知道我們申請的執行已經被結案了,結案方式竟然是法官偽造當事人簽名撤回執行申請書。”在上述三起執行標的228萬元(本金)的執行案件中,田晶是其中一起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兩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對此,涉事執行法官萬林向澎湃新聞稱,“上面對執行結案率有要求”。萬林稱,雖然偽造了結案材料,但只是走內部程序,并不會向雙方當事人告知和送達結案材料,“我們還會繼續執行”。
定邊法院在檢察建議答復函中表示,從司法理念上講,認同檢察建議書,但存在執行工作壓力大等客觀情況。執行法官不存在程序違法及偽造結案方式的直接故意。該答復函還稱,“從2006年起,上級法院要求各基層法院執行結案率為95%,2012年起,要求執結率為100%。”
榆林中院一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即便對結案率有要求,但法官也不能用違法的方式辦案結案。該負責人認為,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當事法官業務不精。前述法院檢察建議答復函顯示,定邊法院黨組對案件主辦人予以誡勉談話處分。
事實上,在努力向“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邁進的同時,法院系統在規范執行上也下足了功夫,去年全國法院執行部門違紀違法立案人數398人。與此同時,最高法還密集出臺一系列執行司法解釋,出臺“十個嚴禁”規定,嚴查執行違法亂紀行為。
檢察建議指三起執行案全流程違法
因三起涉及本金228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陜西榆林人田晶近6年來屢屢奔走于各司法機關之間,“有128萬是我出借的,另外100萬是我擔保的。2012年拿到勝訴的生效判決,當年12月向定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至今拿到手的只有9萬多元”。
為了讓法院加大執行力度,2017年3月,田晶向定邊檢察院提交檢察監督申請。2017年8月8日,陜西定邊縣檢察院向定邊縣法院發出三份檢察建議書,稱定邊法院在三起執行案件中執行活動嚴重違法。
三份檢察建議書顯示,定邊法院在三起執行案件中的違法行為包括:立案程序違法、案卷材料弄虛作假、執行程序違法、結案方式違法等。
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立案,但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拖延。
檢察院查明,該三起案件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間均為2012年12月,但案卷材料中的立案時間分別為2013年2月28日,2014年1月3日,2016年4月19日。
在這三起執行案中,定邊檢察院指出定邊法院存在“未立案先執行”“怠于履行執行職責”等問題。如定邊法院查封被執行人房產、車輛后,未積極組織拍賣、變賣。定邊檢察院稱,“由于你院怠于履行執行職責,給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造成了巨大損失”。
2016年4月19日,定邊法院在對“(2016)陜0825執626號”案立案當天,便以涉嫌拒執罪為由,將被執行人移送定邊縣公安局。
定邊檢察院查明,定邊法院將被執行人以涉嫌拒執罪移送定邊公安局,但移送的案卷材料內容并不符合拒執的法定情形。因此,定邊公安局未予立案。
定邊檢察院認為,“626號”案“在被執行人已有大量財產被查封的情況下,你院未積極采取執行措施,而是通過直接將被執行人移送公安機關的方式轉移責任,并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后就此裁定終結執行,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一種侵害。”
而“(2014)定法執字00022號”和“(2013)定法執字00020號”兩起案件的結案方式更為荒唐。定邊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私下達成和解協議,書面申請撤回執行申請為由,裁定終結相關判決書的執行,并送達了執行裁定書。
但定邊檢察院查明,上述兩案“撤回申請執行書”均系法院為結案而偽造,相關司法文書上的當事人簽名系偽造,執行裁定書也未送達當事人。檢察院認為,定邊法院此舉嚴重違法,極大地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涉事法官被誡勉談話
對于定邊檢察院的三份檢察建議書,定邊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合并作出書面答復。

在該檢察建議答復函中,定邊法院認為定邊檢察院提出的三案檢察建議基本內容一致,歸納為:執行程序違法;違法結案;怠于執行。該法院稱:“我院接受監督,從司法理念上講,定邊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我院認同”。
同時,定邊法院認為,存在執行工作壓力大等客觀情況。定邊法院答復稱,從2006年起,上級法院要求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結案率為95%,2012年起,要求執結率為100%。
澎湃新聞查閱公開報道發現,2006年,新華網刊發報道稱,截至當年5月底,陜西省法院系統的執行案件結案率只有38.3%,面對這一嚴峻形勢,陜西高院對全省各級法院提出了量化指標,限期完成。陜西高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至2006年7月底時必須完成量化指標,基層法院的執結率必須達到95%,中級法院執結率必須達到90%。逾期達不到目標的,將追究“一把手”責任。
榆林日報報道顯示,2014年定邊縣法院受理各類訴訟案件5061件,審執結4958件,結案率為98%,審限內結案率100%。其中,受理各類執行案件686件,執結率為100%。
而前述定邊法院違法結案的三起執行案件中,通過偽造當事人簽字撤回執行申請最終達到結案目的的有兩起,分別發生在2013年和2014年。
定邊法院在檢察建議答復函中稱:“執行期限6個月屆滿之時,執行主辦法官電話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其同意先行撤回本次執行申請而結案,但實質上不停止執行,執行人員代申請執行人簽字撤出本次執行程序,但并不停止對該案件的執行,故執行法官不存在有程序違法及偽造結案方式的直接故意。”
此外,在該答復中,定邊法院還詳敘了前述三起案件的執行過程,以證明其無“怠于執行”的行為。定邊法院認為,該系列執行案件主辦法官盡管無程序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但其案卷管理混亂,丟枝缺葉的行為應予追究。結合檢察建議書及實際情況,定邊法院決定,想盡辦法、窮盡措施,盡快合法執行相關判決書,并由院黨組對該案件主辦人予以誡勉談話。
7月11日,面對澎湃新聞的采訪,該系列執行案承辦法官萬林坦承確實偽造了申請執行人的簽名、偽造了相關案卷材料。他表示,雖然偽造了結案材料,但只是走內部程序,并不會給雙方當事人告知和送達結案材料,“我們還會繼續執行”。
“上面對執行結案率有要求。”萬林稱:“完成任務了沒有獎勵,但是完不成就會被扣罰績效。”
據萬林及其辦公室其他法官介紹,定邊法院執行局只有九名法官,而截至目前今年該院已有七千多件案件,法官壓力非常大,“沒黑沒白加班加點都完不成”。
榆林中院兩位相關負責人也都承認,由于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數量激增,所以法官壓力非常大,“我們工作是‘五加二’‘白加黑’”。
最高法嚴禁不規范執行
對于上述情形,榆林中院一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即便對結案率有要求,但法官也不能用違法的方式辦案結案。該負責人認為,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當事法官業務不精。對此事有所了解的榆林中院一處室負責人也表示,按照最高法的規定,執行案件結案方式有六種,他偏偏選了違法結案。
最高法2015年3月印發的《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六種情形。
其中規定,有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等12種情形,或有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上述三起執行案,即被定邊法院違法裁定“終結執行”。
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法院針對“執行不能”的案件建立的程序性退出機制。按照規定,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執行不能”是執行難的難點之一,即“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任何財產。”
最高法為此還專門出臺《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明確了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確認標準和法定程序,要求嚴把認定關,確保終本程序不被濫用。此外,為確保有財產的案件能夠恢復執行,最高法建立了終本案件動態管理庫,每半年對庫里的案件進行一次網絡查詢,發現有財產的立即恢復,避免“一終了事”。
事實上,在努力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同時,最高法在規范執行行為方面下足功夫。
例如,2017年,最高法開展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整治的內容包括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執行不廉、作風不正、有令不行六個方面。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法院執行部門違紀違法立案人數398人。與此同時,最高法還密集出臺一系列執行司法解釋,出臺“十個嚴禁”規定,嚴查執行違法亂紀行為。
《人民法院報》2018年7月9日刊發評論文稱,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仗“三個90%、一個80%”是個硬杠杠。文章指出,“三個90%”的要求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達到90%;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合格率達到90%;執行信訪案件辦結率不低于90%。另一個核心指標是“一個80%”,即三年內整體執結率不低于80%,也就是說以終本方式結案率加上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的總和不低于80%。
上述文章稱,實現“三個90%、一個80%”的目標要加大案件辦理力度,切實提高執行質量和效率。要提高新收執行案件的辦理效率,加大對舊存案件的清理力度,做到統籌協調、新舊兼顧,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達到90%。要堅決防止出現只為數據過關,故意壓制立案、謊報結案方式或者拖延結案的情況,對違規操作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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