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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給了對方,但對方扔下孩子就跑了,該怎么辦?
前不久后臺有個私信,他幫他兒子詢問,當時兒子和孩子媽媽協議離婚,約定了撫養權給孩子媽媽,但是實際上這么多年過去了孩子一直是男方這邊在撫養,女方也沒有任何看望孩子、支付撫養費的行為。他想問,如果現在起訴女方,能要求女方支付以前甚至到孩子18歲的撫養費嗎?

我是這樣回答的:當然可以!撫養費的支付其實是看誰對孩子進行了實際撫養,而不是撫養權給了誰,另一方就必須要對其支付撫養費。并且,在起訴女方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能要求變更撫養權,一舉兩得。
解答完咨詢,就不由得想起了以前一個親辦的案例,也是類似的情形。當初這位當事人委托我們為她辦理離婚訴訟,因為當時女方條件不好,沒辦法撫養孩子,因此我們針對于財產方面為女方爭取到了更多的利益,孩子撫養權就給了對方。
但實際上,判決下來后,男方表示現在工作忙,先讓女方帶一段時間,等到空閑了再把孩子帶走。這一帶,女方就帶了2年,期間男方沒有一點表示,別說撫養費,甚至連看望,打個電話都沒有。現在女方有一定條件,又重新委托我們向男方追討撫養費,并且變更撫養權。經過雙方的不斷努力,提交證據,最終成功實現當事人的全部訴求。

作為婚姻律師,我在此提醒各位離婚當事人,無論是變更撫養權還是起訴撫養費都需要證據,否則法官不予支持。那么在實務中,起訴變更撫養權需要什么條件呢?
一般來講,起訴變更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法定四種情形之一: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對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行為,如家暴、虐待、吸毒等等;
(3)8周歲以上的子女,自愿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而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如對方因為服刑沒辦法撫養子女等。

最后,作為婚姻律師還是想說,孩子不應該成為失敗婚姻的犧牲品,不管父母雙方的婚姻關系如何,孩子都是你們最親的血肉,作為父母就應該肩負起父母的職責,盡可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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