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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名字仍被刻于男方家墓碑上,女方起訴索賠精神撫慰金
有些地方存在這樣的風俗,后人會給逝世者立墓碑,墓碑刻上后人名字,代表逝世者后繼有人,也寄托了后人對逝世者的思念,但是這樣的風俗卻引發了糾紛。據廣西河池中級人民法院4月5日消息,近期,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姓名權糾紛案件,一女子離婚后因不滿其名字刻于男方家墓碑上,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因男方已清除女方在墓碑上的名字并當庭賠禮道歉,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2017年,劉某與石某偉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育兒子小石。二人成婚后,石某偉的祖父老石、祖母吳氏、繼祖母盧氏相繼去世。2018年,石某偉的堂兄石某寧立碑安葬吳氏,將劉某、小石的姓名分別以孫媳、曾孫輩的名義雕刻于墓碑之上。
劉某與石某偉離婚后,劉某、小石(離婚后小石的撫養權歸劉某)認為石某寧私自將二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對其姓名的侵權,遂向都安法院起訴,要求石某寧立即停止對二人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換立新碑,清除二人姓名,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不得再做出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并賠償二人精神撫慰金每人1.5萬元,合計3萬元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小石與石某寧之間存在石家宗親祖族關系,石某寧基于此將二人姓名篆刻于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實或者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譽之主觀惡意。在劉某、小石知曉案涉的墓碑碑文刻有自己的名字并提出異議后,石某寧已及時予以清除。此外,案涉墓碑位于當地偏僻山里,沒有專門道路通行,附近亦沒有居民家宅,外人一般不會主動關顧,加之碑文內容也不足以使公眾對劉某、小石的社會評價降低。
據此,不能認定劉某、小石確有姓名權、名譽權被損害的結果。
開庭前,石某寧已將二人的姓名自墓碑上清除,達到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目的,且石某寧已在法庭上賠禮道歉,劉某予以接受。
都安法院判決駁回二原告劉某、小石的訴訟請求。劉某、小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河池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本案事發后,石某寧已經將石碑上刻有劉某、小石的地方鑿掉,無法辨認,已經達到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表示,該案中石某寧確實侵犯了劉某、小石的姓名權,但是無證據證明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劉某、小石要求石某寧賠償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原標題:《Qnews|離婚后名字仍被刻于男方家墓碑上 女方起訴索賠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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