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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17名警務人員非法查詢信息被判刑
當今,國家保護公民信息的力度越來越大。因為查詢公安平臺信息被判刑的案例,越來越多。查詢公安平臺信息已經成為一項高度危險的崗位,必須特別慎重小心。
01北京一名派出所警察被判四年,輔警被判刑一年半
北京一派出所警長聶某,從公安系統內部網絡查詢公民個人犯罪記錄5萬余條獲利。2019年2月,經兩級法院審理,聶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輔警郭某因協助聶某實施犯罪,也獲刑一年半。
02河北一名輔警被判刑6個月
河北一名輔警陳某某通過微信出售戶籍信息、全國車輛駕駛人信息等。2019年4月,陳某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銅陵市郊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03湄潭三名輔警被判刑三年零三個月、九個月、七個月
2018年9月14日,湄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三名輔警利用工作便利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并當庭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對三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04蘇州一名輔警被判刑一年
蘇州一輔警非法查詢并向他人提供報警人手機號碼信息,導致報警人與被報警人雙方發生激烈沖突,一人重傷。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05四川一名民警被判刑四年,一輔警被判刑三年六個月
四川雅安市雨城區刑警大隊法醫龐某、德陽市中江縣交警大隊輔警黃某某,非法查詢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給他人,經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依法作出二審判決:將龐某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將黃某某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06太原五名輔警被判刑三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5名輔警因通過公安交警綜合應用平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車輛信息提供給需要信息的客戶,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其中1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07寧波一名民警幫朋友查詢信息被判一年三個月
2018年4月8日,寧波市鎮海區法院宣判,民警詹某幫朋友查詢信息,結果朋友根據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詹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08浙江一名民警好奇他人查詢信息被刑事拘留
近日,浙江民警池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住宿信息、車輛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1000余條,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09安徽一名輔警查詢信息獲利被判刑
近日,安徽潁州區法院宣判,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的一名輔警郎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
10一名一級警員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判刑
大邑縣公安局江派出所一級警員何正偉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問題。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何正偉利用其職務便利,私自使用單位配發的數字證書和移動警務終端,非法查詢車輛登記、戶籍等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獲取違法所得共計558818.28元。2022年6月,何正偉受到開除公職處分。何正偉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日常生活中,經常有人請求警察朋友幫忙查詢一些別人的個人信息,普法君提醒大家,這些行為涉嫌犯罪。
非因職務行為,在公安系統內部違規查詢公民個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前,通常只做違紀處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這些私下查詢居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都將涉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你把警察朋友當朋友,在非法查詢信息時,還是請免開尊口!
(原標題:《17名警務人員非法查詢信息被判刑!請免開非法查詢的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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