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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離婚時能要求補償嗎?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個人債務,配偶在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補償,在實務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不應予以補償。
理由是,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已經因清償而消滅,離婚時不能夠也不應該再對已消滅的債務進行處理。。
另外,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離婚時主張補償法院不應該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予以補償。
由于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而變為共同財產。同樣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也不會因為夫妻關系的存在和延續變成共同債務。既然是個人債務,就應當個人償還,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勢必會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
另外,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配偶可以主張補償。同樣是償還婚前債務,并沒有導致配偶失去獲得補償的權利,因此法院會支持配偶的補償主張。
李律師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當然,實務辦案時,我們也會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整理方案。

綜上,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個人債務的情形,離婚時,法院可能會認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個人債務的,離婚時可要求補償。如果不想因償還債務而產生糾紛,建議在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前說清楚,哪怕有償還債務時的聊天記錄也可以。
類似婚姻法律問題,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婚姻律師以獲得更專業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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