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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強迫精神病人勞動?不查清,社會良心不安

據《華商報》報道,7月7日上午,西安雁塔區的甘露醫院讓精神病人到醫院2樓“干活”,病人劉某“很累”“不想搬了”,從樓上跳了下來,導致“骨盆、左踝關節、右跟骨、左脛骨平臺骨折,傷勢嚴重”。甚至事發后,院方并沒有叫救護車,而是用一輛三輪車一路顛簸地將重度骨折的患者送到了另一家醫院。
樓是自己跳下去的,卻不能讓一個不能認識和控制行為的精神病患者“自認倒霉”。精神病人是在醫院接受治療的,也是由家屬及醫保支付了醫療費用的,不是來當苦力的。現在的問題是,醫院究竟有沒有強迫精神病人勞動?
目前,事件的真相,還有待做出全面的調查。受傷者劉某雖然是精神病患者,但還是勾勒出了部分事實:“我搬了很久,不想搬了,想跑,就從房頂跳了下來,當時有很多人一起在搬。”而且目前院方表示暫時不能夠看監控視頻。但是,基本可以肯定,患者的跳樓與被“要求”勞動有關系。
要明白,我國《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病人是來治病的,而不是當“苦力”的,如果坐實強迫勞動,醫療機構必須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除了民事責任,有關人員的醫療行政責任也無可推卸。《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對違法“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簡言之,如果真是強迫精神病人勞動,那是可以把相關醫生趕出醫生隊伍的。
報道中有一個細節,“劉某可能是想從醫院跑出去,此前也跑過一次,但被發現了”,由此可見,精神病患者被院方要求勞動,恐怕也非偶然而為。
精神病人是最無助的一個群體,他們是最缺乏自我維權能力的。面對這次的跳樓事件,公眾要質疑:當地的甘露醫院強迫精神病人勞動,是不是司空見慣的事情?當地衛生部門長期以來有沒有知曉、監督到這一情況?職能部門必須作出全面調查,不能讓個別精神病院成為罪惡的淵藪。
醫院絕不能是“血汗工廠”,患者更不是苦力,不能自我維權的精神病人更應該得到社會的關注。踐踏病人權益的惡行,絕不能捱到跳樓見血了,方才“東窗事發”。在嚴肅查處“跳樓”事件、救濟弱勢者的同時,有關部門也應反思監管疏漏、追究相關責任。到底有沒有強迫精神病人勞動?這個事情不查清楚,整個社會的良心會不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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