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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報告審議:有委員呼吁確立懲罰性賠償機制

7月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執法檢查報告。有委員指出,部分地方存在監管制度落實不到位、防治措施執行不力等問題,應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治污法律責任,杜絕地方立法“放水”,建立地方行政首長考核制,并鼓勵立法先行,探索治理樣本。與此同時,也有委員呼吁加大對污染企業的懲治力度,提高超標排放企業的環境保護稅,確立懲罰性賠償機制。
杜絕地方環保法規“放水”,建立地方行政首長考核制
“地方立法對大氣環境保護或者對整個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主動性和力度都有差距。” 在信春鷹委員看來,在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問題上,現有的300多個地方立法權主體,在環境保護這個領域的立法力度不夠。
信春鷹指出,為了適應環境保護的新要求,有的法律在國家層面已經作了修改,但地方立法并未及時跟進。此外,有的地方還放寬了國家法律的要求,縮減關于環境保護的強制性要求,出現“立法放水”現象。
比如,甘肅省針對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的法規中,把國家法律標準大大放寬,國家禁止行為是10項,法規就留下3項,其他都放開了,導致當地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為此,信春鷹建議,要鼓勵地方立法先于國家或者嚴于國家立法的制度設計,“要增強法律的操作性、規范性和約束性,實現大氣污染地方性法規的全覆蓋。”
曹建明副委員長也提出了諸多建議。他表示,要加強對各部門、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備案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究,對于變通突破上位法規定,降低環保標準的立法一律堅決予以糾正,絕不允許在立法層面“放水”或者“縮水”。
“要支持和指導地方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先于國家立法,先行先試,并為全國立法積累經驗,提供樣本。”曹建明說,對強制性規定不足、操作性不強的立法,要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地方修改調整,對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明顯滯后的地方,尤其是環境問題突出的地方,督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抓緊研究啟動相關立法工作。
曹建明指出,有些地方和部門對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理念認識不到位,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法律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有的地方領導和企業有不正確的發展理念和政績觀,從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出發,對環境治理和保護以各種理由敷衍搪塞,甚至抵制阻礙,“要依法懲治破壞環境背后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其他腐敗犯罪。”
針對這一問題,楊志今委員則建議,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大氣污染治理的法律責任。“在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時,要以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依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地方特色和針對性強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使地方政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楊志今表示,要加強環保法律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完善一系列責任制度,建立起對地方行政首長的環境責任考核與追究制度,明確主要領導的行政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
對污染企業實施最嚴格法律制裁,確立懲罰性賠償機制
在大氣污染防治過程中,企業被視為最重要的治理主體。陳竺委員認為,通過貫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導、企業治理、公眾參與”的大氣治理體系,但在企業自覺守法實現達標排放、發動群眾參與大氣污染監督等方面還有很大空間。
“企業是主要的污染排放者,必須依法承擔污染治理責任。”陳竺表示,從執法檢查的暗查抽查發現,企業超標違規排放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必須對超標違規排放企業實施最嚴格的法律制裁,“提高超標排放企業的環境保護稅,環保部門要加大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力度,嚴控大氣污染源企業持證排污的比例,把主要大氣污染源控制住。”
與此同時,陳竺還建議,加強重點污染源的信息公開,強化監督力度。“目前,大氣質量監測數據信息公開已經深入人心,數據的真實性也在不斷提高,但是污染源排放的數據信息公開非常有限。”陳竺提議,要加強重點污染源的信息公開,建立人民環保監督員制度,彌補目前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力量嚴重不足的現象。
鄭功成委員則希望,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在環境保護中確立懲罰性賠償機制。“對致污者的懲罰不能只限于當時當地,還應考慮其致污的長期性與嚴重性,應當追溯其責任,一次性地將其因不防治污染而獲取的收益罰干凈,這才能對企業具有很強的約束力。”鄭功成說。
鄭功成同時呼吁發揮慈善公益組織或社會組織的作用,“大家知道環境保護組織是社會監督的有效力量,也是公民參與環境治理的有效途徑,要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目標,還要有序地讓公民參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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