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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征求意見,擬規定企業名不得隨意冠以“中國”等字詞
林麗鸝/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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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9日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獲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除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國際”等字詞。
征求意見稿中對“含‘中國’字詞情形”進一步指出,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境外出資人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詞。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禁止的。
(原題為《企業名稱不能隨意使用“中國”等詞》)
責任編輯: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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