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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不成與他人同居,結果悲劇了
《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但是假借“婚姻自由”破壞他人婚姻關系,不僅違背公序良俗,更嚴重的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
李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并在經過一定時間了解后辦理婚姻登記。然而,結婚僅3個月,兩人便因為經濟問題發生矛盾,隨后張某便離家外出打工。
在張某外出打工的時間里,李某曾經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張某認為兩人吵架只是因為瑣事,還未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因此不同意離婚,法院也因此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然而,李某在張某再次出門之后,與王某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多年。張某發現后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撫慰金。
一、 張某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撫慰金?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上述案件中,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給張某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雖然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但是在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前,兩人仍屬于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按照法律規定,李某應當對張某進行賠償,最終法院也是判決李某賠償張某4萬元精神撫慰金。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 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較為困難,必須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與之結婚,又或者是沒有結婚,但是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人普遍認可其身份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如果與婚外異性生有孩子,但沒有證據證明以上重婚事實,法院一般不會認可重婚。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張某追究李某刑事責任,李某將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也是我經常給離婚當事人提醒的,在離婚過程中千萬不要做的一件事,損失財產事小,刑事處罰事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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