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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背后的“無爭議仲裁”:兒子股權是代持還是父親贈與
一樁普通的離婚案,因為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引發了男方和男方父親之間關于股權的仲裁。
這起夫妻離婚訴訟近日在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審理,父子之間的股權仲裁則在蘇州進行。此案的焦點在于,兒子所持父親公司30%的股權,到底是代父親持股,還是父親贈與兒子?蘇州仲裁委日前給出最終裁決:股權系代持,不應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女方認為,男方父子提供了虛假證據,是為轉移財產而進行虛假仲裁。
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的法學專家指出,當事雙方并無實際爭議的“手拉手”仲裁往往帶來惡意仲裁等法律風險。今年2月,最高法出臺了相關規定,為合法利益受損的仲裁案外人提供救濟渠道。
夫妻離婚案與父子仲裁案
南京女子侯妍菲2013年與蘇州人矯秋方結婚。2015年3月,矯秋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6年7月,矯秋方仍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起訴。
這起離婚案的審理耗時兩年,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成為雙方分歧的焦點。
侯妍菲的代理律師雷漢舢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開庭之前,他到蘇州工商部門查詢獲知,矯秋方持有索菲裝飾裝潢(蘇州)公司(以下簡稱索菲公司)30%的股權(360萬元)。這家公司是矯秋方父親矯向前2007年成立的,經過二次增資后注冊資本為1200萬元,其中矯秋方占股30%。
“這30%的股權我們不爭,但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這部分股權的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雷漢舢說。
2017年4月,此案第一次開庭后,根據侯妍菲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南京鼓樓區法院凍結了矯秋方名下持有的索菲公司30%股權。
當月,矯秋方的父親矯向前針對公司30%股權,向蘇州仲裁委申請仲裁。等待仲裁結果期間,鼓樓區法院中止了這起離婚案的審理。
矯秋方所持索菲公司30%的股權,其權屬到底歸誰?這個仲裁結果會直接影響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矯向前向仲裁庭提供了一份《代持股協議書》。這份協議顯示,矯秋方名下持有索菲公司30%的股權,是代矯向前持有,實際所有人是矯向前。該協議的簽名落款時間為2010年4月20日。
2017年5月24日,矯向前接受蘇州仲裁委調查時也稱,上述協議簽署的時間為2010年4月20日。可后來,協議的形成時間成為焦點,繼而引發侯妍菲一方對協議真實性的質疑。
一紙協議,前后變化的簽署時間
去年5月仲裁案第一次開庭,因為“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侯妍菲以案外人身份獲準參加仲裁。其代理律師雷漢舢當庭指出,作為重要證據的代持股協議有偽造嫌疑,申請對其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雷漢舢透露,開庭前他到蘇州工商部門查閱檔案發現,2010年4月20日那天,索菲公司召開了股東會議,其紙質的會議記錄“泛黃很明顯”。“按他們的說法,代持股協議也是那一天簽的,到現在七八年了。”雷漢舢說,他看到那份代持股協議是“白紙黑字”,“跟新的差不多,一點也沒發黃,形成時間應該不超過三個月。”
仲裁庭采納了雷漢舢的建議,同意對代持股協議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不過,鑒定后來并未如期進行——矯向前撤回了仲裁申請。
2017年8月10日,蘇州仲裁委作出決定,準許矯向前撤回仲裁申請。而就在同一天,矯向前再次提交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公司30%股權是矯秋方代其持有。
矯向前第二次申請仲裁后,2017年9月,此案在蘇州仲裁委開庭。但是,上次參與仲裁的侯妍菲此次未接到參與通知。
在這次庭審中,對于“代持股協議”的簽署時間,矯向前改口了——第一次申請仲裁時,他明確表示簽署時間是2010年,這次他和兒子矯秋方均稱,協議中“2010年”的落款時間是“倒簽”,實際簽署時間為2016年。
“兩次不同的簽字時間,兩種不同的陳述,至少有一次是撒謊。”后來從法院復印了仲裁記錄的雷漢舢分析。
對于矯向前父子在協議簽署時間上前后不一致的陳述,開庭筆錄顯示,仲裁員并沒有追問和調查。
參與此案兩次仲裁開庭的仲裁員鄒杏明是當地一名律師。6月27日,他向澎湃新聞表示,此案代持股協議的簽署時間并不重要。“到底是2010年簽的還是2016年簽的,我們覺得這個不重要,”鄒杏明說,“這跟本案的證據關聯性不大,跟本案的仲裁結果關聯性不大。”
“關鍵證據的真假直接影響事實的認定,這怎么關聯性不大呢?”雷漢舢認為,因為協議簽署時間存疑,只有查清這點才能確認協議真假,進而確認代持股這一事實是否存在。

代理律師實名舉報
矯向前第二次申請仲裁后,蘇州仲裁委作出了裁決。
2017年11月,蘇州仲裁委以“(2017)蘇仲裁字第473號”裁決書,確認登記在矯秋方名下的索菲公司30%股權,是矯秋方代矯向前持有;矯秋方協助矯向前將代持股權變更至矯向前名下。
仲裁庭認為:矯向前是索菲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矯秋方雖然登記為公司總經理,但并未實際參與經營管理,代持股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權代持關系成立;申請人矯向前要求將代持股份變更至其名下,應予支持。
后來獲知上述仲裁結果后,侯妍菲的代理律師雷漢舢質疑稱,“關鍵證據的真實性都沒查清楚”。他所說的關鍵證據,是指矯向前父子的那份“代持股協議”。
雷漢舢還提出,矯向前父子在并無爭議的情況下申請仲裁,有“串通”之嫌。比如,被申請人矯秋方就在庭審中表示,“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沒有異議”。
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此案仲裁員鄒杏明說:“他們兩個人,本來利益就是不沖突的,其實來仲裁,就是兩個人一致的意見,需要仲裁機構來確認是真實的。”
雷漢舢并不認同這一說法。“仲裁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他們根本沒有爭議,干嘛還要申請仲裁?”他認為這是一起虛假仲裁,其目的就是轉移財產。
采訪期間,為全面了解情況,澎湃新聞記者聯系上該仲裁案的申請人矯向前。當得知記者是了解仲裁一事后,矯向前婉拒了采訪。此案被申請人矯秋方也一直未接聽記者電話。
6月28日,蘇州仲裁委秘書長李勇對澎湃新聞說,“如果他們認為有什么問題,法律上有救濟渠道,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
曾向蘇州仲裁委反映此事的雷漢舢稱,他已向蘇州市監察委實名舉報鄒杏明等三名仲裁員,控告他們有枉法仲裁之嫌。
6月29日,矯秋方與侯妍菲離婚一案有了結果。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了分割。判決書顯示,鼓樓區法院認為,原告矯秋方名下持有索菲公司360萬元的股權,仲裁裁決已確認系矯秋方代其父親持有,被告要求分割沒有法律依據。
7月9日,收到法院判決書的侯妍菲認為,相關仲裁系虛假仲裁,法院不應采信,將提出上訴。
仲裁案外人如何維權?
就上述離婚案出現的對仲裁的質疑,7月6日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在國內多地仲裁委擔任仲裁員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宋連斌表示,由于未了解全部案情,不便判斷和評論。不過他指出,在仲裁過程中,對于案件關鍵證據的核查,有經驗的仲裁員都會比較謹慎,“對于特別重要的證據,如果有合理懷疑,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提出異議,仲裁員也應做相應的詢問和調查,否則會冒比較大的風險。”
仲裁是當事雙方解決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方式,實行“一裁終局”,即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均不予受理。相比法院審判,仲裁處理爭議的效率往往更高。不過近年來,多地發生惡意仲裁和虛假仲裁現象,引起最高法重視。
宋連斌教授介紹,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或當事雙方并無爭議的“手拉手”仲裁,在業界爭議非常大。一方面,對于想拿到有執行力仲裁文書的申請人而言,它比較方便快捷,但另一方面也存在風險:當事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或公共利益。
“一般從仲裁理論上講,沒有爭議就沒有仲裁。”宋連斌說,“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話,他們需要這份文書做什么?這種情況仲裁庭應引起注意。”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針對惡意仲裁、虛假仲裁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現象,為案外人提供了救濟途徑。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副研究員劉東介紹,根據最高法的上述規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還可以以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為由,申請法院依職權啟動審查程序,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案外人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仲裁當事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由于仲裁對案外人的封閉性,案外人維權面臨取證困難和程序時效等問題。“對仲裁案外人的權利救濟機制還有待完善。”劉東建議修改《仲裁法》,賦予仲裁案外人向法院申請撤銷虛假仲裁裁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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