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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適度拓展業務范圍,提高準入

期貨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
3月24日,中國證監會就《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業務范圍等作出制度安排,相關內容需在《辦法》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或進行適應性調整。此次修訂重點圍繞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要求,結合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
證監會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和行業呼聲,依法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
具體來看,將《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期貨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行業呼聲較大的業務寫入《辦法》,即《辦法》修訂后,期貨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的業務將包括期貨經紀(含境外期貨經紀)、期貨交易咨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同時,明確期貨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為后續拓展業務范圍預留空間。
也就是說,當前風險管理公司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和做市業務將回歸所屬期貨公司。
中國期貨業協會(簡稱“中期協”)對此作出了過渡期相關安排(簡稱“安排”),并向各公司征求意見。安排顯示,衍生品交易業務和做市業務均設置36個月的過渡期。
中期協要求,過渡期內,在期貨公司取得衍生品交易業務牌照或做市交易業務牌照之前,其下設已在中期協備案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繼續展業。過渡期內,在期貨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業務調整后,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公司不得再新增交易或開展做市業務。
過渡期結束后,對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貨公司,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在12個月內了結存續業務或做市業務,不得新增交易或做市品種。
監管方面,過渡期內,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和做市業務進行行政監管;中期協對風險管理公司進行自律管理。此外,在證監會期貨部指導下,派出機構和中期協將通過聯合檢查、定期會議或信息通報等具體方式,對期貨公司和風險管理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保持監管力度一致,防止監管套利。
適度提高業務準入門檻
《辦法》指出,在有序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同時,不撒“胡椒面”,適度提高各項業務的準入門檻,體現“扶優限劣”的監管導向和防范金融風險的監管要求。
具體而言,關于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2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期貨做市交易業務方面,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衍生品交易業務方面,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資產管理業務方面,將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協會備案調整為行政許可。同時,將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此外,關于境內期貨經紀,《辦法》將境內經紀業務作為期貨公司的天然業務,明確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都可以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并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統一為“境內期貨經紀”,不再區分金融期貨和商品期貨經紀。
優化、強化期貨公司監管
《辦法》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
例如,《辦法》強化實控人監管,明確期貨公司實控人變更的條件和程序;對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的準入條件進行優化,取消從業資格作為準入條件;強化賬戶管理,禁止出借賬戶和借用賬戶等。二是,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
強化期貨公司監管方面,《辦法》強化黨對期貨行業的領導,將黨建相關要求以專條形式加以明確,要求期貨公司設立黨組織,并要求國有期貨公司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
同時,《辦法》總結監管實踐并借鑒證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強化期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管理、自有資金使用、內控制度、分支機構管理等的監管。
風控方面,《辦法》第四十八條明確,期貨公司可以依規為符合條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并禁止期貨公司為股東、實控人等其他主體融資,防范風險傳導、保障期貨公司資產安全。《辦法》第五十四條完善對首席風險官正常履職行為的保護,第一百一十八條完善了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等。
罰款方面,《辦法》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將期貨公司違反部門規章中的罰款數額設置從最高3萬元提高到 20 萬元等。
此外,關于境外經紀業務、轉委托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注冊、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的監管安排等涉外事宜,《辦法》指出,鑒于當前缺乏監管實踐經驗,且涉及外匯額度、跨境監管、涉外保證金監控等諸多問題,需要系統研究論證,相關內容暫不在《辦法》中具體規范。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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