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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哮喘患者賣假藥獲刑:用后覺得有效,又賣給他人賺藥錢
近日,(湖南)溆浦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懷化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舒某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予以追繳;扣押的涉案假藥予以沒收;自行追回已銷售的假藥予以銷毀;并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后,被告人舒某已主動履行了全部義務。
據悉,被告人舒某患哮喘病多年未愈。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舒某在《農村科技報》上看到“北京市疑難病康復治療中心”有治療哮喘病的藥品廣告,遂聯系該廣告上的聯系人“王某某”購買此類藥品,并匯款到“王某某”指定的北京“戈某”的銀行賬戶里。后“王某某”將“喘咳沖劑”、“通經蠲痹膠囊”二種藥品郵寄給被告人舒某。被告人舒某自己及親友服用后,感覺有一定療效。
隨后,被告人舒某考慮到自己需長期服藥開銷較大,遂產生向他人銷售該藥品賺取差價以供自己購藥治病的想法。自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舒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上述方式購買了價值9000余元的“喘咳沖劑”和“通經蠲痹膠囊”藥物。為便于推銷,還購買了一輛摩托車,在車前掛上一塊寫著“向你推薦:氣管炎、哮喘、風濕、頸肩腰腿疼,皮膚病特效藥,服藥當天見效”內容的廣告牌,將“喘咳沖劑”(每包進價50元),以每包80元、100元、120元不等;“通經蠲痹膠囊”(每瓶進價25元),以每瓶40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害人劉某某等9人。其將獲取的差價5000元用于自己購買“喘咳沖劑”治病。
法院認為,被告人舒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銷售的假藥,可能有部分未被患者服用,其有義務予以追回并銷毀,以免繼續危害患者健康。其銷售的已被患者服用的假藥,已損害了患者的權益,應當賠禮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當前,許多無良商家利用患者病急亂投醫的心理販賣假藥,一旦消費者使用假藥后輕則延誤治療,重則危害性命。廣大患者切勿被誘人字眼蠱惑,應在正規醫院、藥房看病買藥,以免上當受騙。
(原題為《[懷化] 患者售假藥獲刑,懷化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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