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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會被執行嗎?
夫妻一方成為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會不會受影響,會不會也會被執行?實務中會遇到不同情形的問題,夫妻雙方名下的財產是否會被執行,取決于具體情況和案件的性質。李曉娟律師分情況作出解答。
一、男方成為被執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女方可以解除查封嗎?
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是因為房屋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不因登記在男方名下而改變共有的性質。因此,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查封該房屋,但強制執行不能損害女方的財產份額。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二、男方是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申請追加女方為被執行人嗎?
申請執行人不可以直接申請追加女方為被執行人。
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會對第三人的實體權利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執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應當嚴格依照法規規定來執行,非法定情形不得變更、追加,避免隨意擴大變更、追加的范圍。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以涉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追加被執行人配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規定的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
三、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協議約定歸女方所有,但法院因男方債務問題查封了房產,女方該怎么辦?
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共有房屋歸女方所有,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是男女雙方內部約定,在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前,物權不發生變動,對外關系上,房產還是屬于男女雙方共同財產。
但如果在簽署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登記后男方這邊產生的債務,女方可以啟動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以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為女方個人財產為由申請排除強制執行。
四、男方是被執行人,現在法院要拍賣他的一套婚前房產,但這個房子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不執行嗎?
“唯一住房”不是排除執行的擋箭牌,不會因為是家庭唯一住房就不執行了,被執行人應承擔責任還是要承擔的。
常見的做法是,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律師提醒:
離婚涉及房產分割的,離婚后盡量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未離婚,夫妻一方已經成為被執行人,配偶需要督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避免自己的財產被保全或執行而引起糾紛。如果配偶財產權益受到了影響,專業婚姻律師建議可以通過案外人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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