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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評天柱規范民間辦酒席:避免干預過深、越俎代庖
法制日報7月4日消息,近日,貴州省天柱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發布該縣規范城鄉居民操辦酒席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民間辦酒席,除婚嫁酒、喪事酒以外的酒席視為違規酒席。更為嚴苛的是,“復婚不準操辦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辦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辦”(7月3日《南方都市報》)。
民間紅白喜事大操大辦,的確是一種陋習,造成不必要的奢侈浪費,加劇了群眾負擔,向這些不正之風開刀,從初衷來講不乏善意。不過,初衷良善并不代表所有的治理方式都是合法合理的。
首先,雖然民間辦酒有陋習的成分,卻并不違法,沒有法律法規禁止或作出明確規定,是純粹的民間自發行為,遵循約定俗成的原則。這也意味著,民間辦酒屬于純粹的民事性質,將其納入政府的治理,在方式方法上宜謹慎,避免干預過深,越俎代庖。
諸如天柱縣發布的規范城鄉居民操辦酒席行為的指導意見,又一次陷入爭議的漩渦,并不乏前車之鑒。近些年,云南、重慶、貴州等多地都制定過類似規范辦酒的規定,包括禁止的行為、合理的標準等可謂五花八門,這本身就表明這些規定的設計缺乏明確的依據,折射出于法無據的尷尬。同時,這些地方又都不約而同選擇了申報、審批、罰款甚至與低保、扶貧項目等掛鉤,像行政管理一樣地治理,天柱縣也不例外。
然而,村民的操辦酒席不是行政管理的范圍,而村委會與社區也不是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發文事實性授權,也是權力越位,是對管控的迷戀與依賴,不僅會傷及群眾權益,而且會導致操作性降低,虎頭蛇尾,最終不了了之。更關鍵的是,一些處罰辦法也不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如村民違規取消惠民政策,這與相關的政策是相抵觸的。此前,關于強制規范辦酒,多地都曾出現遭遇居民強烈抵制,激化干群矛盾的現象,導致治理辦酒的善意受損,這些都是深刻的教訓。
規范民間辦酒應少些管控思維。民間辦酒積習已久,植根在熟人社會的土壤之中,有強大的慣性,盡管對其中的陋習歪風群眾反映強烈,也須理性地看到改變起來還需要一定的周期,無法一蹴而就,立竿見影,而過于依賴外在的管控而非群眾自發的內生動力,試圖畢其功于一役,往往適得其反。即便短期有成效,仍免不了出現松懈后的報復性反彈。
規范民間辦酒,應當堅持分類治理的原則,實行剛性約束與倡導自治相結合,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納入黨紀政紀范疇治理,通過整治黨風政風帶動民風規范,引領移風易俗;對于普通民眾辦酒則應因勢利導,善于將政府善意的引導、群眾的愿望,轉化成為村民居民的行動共識,推動村民居民自治是唯一的途徑,通過激活村民居民自治的意愿,提高自治參與的能力、健全自治管理的方式,注入移風易俗的內生動力,推動自我規范。
(原題為《規范民間酒席須堅持分類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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