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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還款責任由誰承擔?
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會出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此類案件中,出借人是和名義借款人之間成立借貸關系,還是和實際借款人之間成立借貸關系?還款責任由誰承擔?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8日,鄭軍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楊躍現金20萬元,定于2020年10月7日前償還,逾期按每月2%支付利息。同日,楊躍通過中國銀行轉賬方式向鄭軍轉賬20萬元整,鄭軍以房產抵押擔保。2019年10月10日,鄭軍向案外人章某轉賬20萬元。上述借款到期后,楊躍多次向鄭軍催要還款未果,故楊躍將鄭軍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軍償還借款及逾期利息。
鄭軍辯稱,案外人章某要求其幫忙貸款,其礙于情面向楊躍出具借條,后其將款項轉給了案外人章某,故楊躍應要求章某還款。
02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楊躍與鄭軍之間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鄭軍應否向楊躍承擔還款責任?
審理期間,楊躍提交了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鄭軍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濟南市槐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鄭軍向楊躍出具了借條,楊躍也已將20萬元借款轉入鄭軍的銀行賬戶,且雙方為擔保此借款簽訂了房產抵押合同,能夠確認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關于鄭軍主張案涉借款應由實際借款人章某承擔還款責任,鄭軍應當舉證證明章某與其之間有委托借款關系,且出借人楊躍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此情況知悉并同意。而鄭軍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給章某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其與章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鄭軍雖主張楊躍對實際借款人為章某知情并同意,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對鄭軍的主張不予采信。關于楊躍主張的利息,鄭軍出具的借條中載明,逾期利率為月利率 2%。現楊躍自愿將利率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綜上,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鄭軍向楊躍償還借款2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8日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判決作出后,鄭軍不服,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借名借款法律關系認定及還款責任承擔問題,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即使雙方關系密切,當事人也應對借名借款秉持謹慎態度,充分考慮借名借款的法律風險和可能帶來的損失。如果確定要以自己名義幫他人借款,應當仔細審查其還款能力,并與出借人、實際用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存在,否則名義借款人將承擔還款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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