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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約定會員費“不退不轉”卻“跑路”注銷,法院判全額賠償

天心區法院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來源:天心法院
3月14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白皮書(2020-2022年)》發布,并公布10個典型案例。其中,“會員制預付式消費,未履行的款項應予退還”成為第一個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健身房“跑路”案例。2019年7月28日,原告侯某與奧林匹亞公司簽訂《入會協議申請書》,辦理為期28月的健身卡,有效期為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門店為長沙建工店,約定“不退不轉”,當日刷卡支付2028元,協議上加蓋奧林匹亞公司合同專用章。
同日,原告侯某與奧林匹亞公司簽訂了《私教課程購買協議書》,約定購買常規私教課25課時,總金額為5000元,私人教練為王某,有效期、門店同前述健身卡一致。
然而,4個月之后的2019年12月12日,奧林匹亞公司出現股東變更。原來的五個股東全部退出,變成由王某某占股90%、江某占股10%。2020年1月至4月,因疫情影響,健身房暫停營業。2020年4月,奧林匹亞健身房門店由原地址長沙市芙蓉南路湖南建工大廈搬遷至其對面的永熙大廈,健身場地有所變小、器材規模有所收縮。2020年11月30日,搬遷后的奧林匹亞健身房停業。
2022年1月22日,奧林匹亞公司干脆注銷。侯某稱其對健身房遷址、公司注銷清算不知情,且遷址前后健身房器材、規模差距較大,服務質量下降。
侯某向法院訴請賠償剩余14個月未使用完畢的會員服務費為1014元(72.42元每月×14月),剩余20私教課時費為4000元,以上共計5014元。奧林匹亞公司卻表示,其對“不退不轉”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并經合同相對人簽字認可。
天心區法院認為,該健身公司未能依合同約定提供與合同對價一致的完整服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健身公司進行了注銷登記,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債權人侯某進行債權申報,王某某、江某作為某健身公司解散之時的清算組成員,應當在其出資范圍內對侯某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王某某、江某賠償侯某損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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