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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券商營業部總經理炒股交易千萬元:虧11萬被罰16萬
營業部老總違規炒股而被罰的事件再度發生。
安徽證監局6月26日披露了一則6月12日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財達證券合肥潛山路營業部總經理獨軼利用他人賬戶,交易金額逾千萬元,造成虧損11萬元之后還被證監部門處以16萬元的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獨軼,男,1984年3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獨軼擔任財達證券合肥潛山路營業部總經理。
獨軼自2015年起,多次私下接受相關客戶委托,操作“張某”、“韓某”、“許某”、“徐某”、“長安某元”、“楊某兵”、“吳某月”、“金某春”等10個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本人未獲得收益。
此外,經查,獨軼在財達證券合肥潛山路營業部任職期間,利用配偶尹某證券賬戶、父親獨某證券賬戶(普通賬戶、融資融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
上述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獨軼。賬戶共累計買入104.145萬股,買入金額1707.9286萬元,累計賣出104.145萬股,賣出金額1698.85929萬元,扣除傭金稅費后,虧損11.549219萬元。
安徽證監局認為,獨軼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有關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以及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獨軼在財達證券任職期間,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利用“尹某”、“獨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均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為此,對獨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罰款;對獨軼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行為,處以6萬元罰款。

當事人:獨軼,男,1984年3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獨軼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獨軼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獨軼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任職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顯示,獨軼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獨軼擔任財達證券合肥潛山路營業部總經理。
二、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經查,獨軼自2015年起,多次私下接受相關客戶委托,操作“張某”、“韓某”、“許某”、“徐某”、“長安某元”、“楊某兵”、“吳某月”、“金某春”等10個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本人未獲得收益。
三、獨軼涉嫌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股票交易
經查,獨軼在財達證券合肥潛山路營業部任職期間,利用配偶尹某證券賬戶、父親獨某證券賬戶(普通賬戶、融資融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上述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獨軼。
上述賬戶共累計買入1,041,450股,買入金額17,079,286元,累計賣出1,041,450股,賣出金額16,988,592.9元,扣除傭金稅費后,虧損115,492.19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執業證書、情況說明、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交易流水、下單資料及銀行賬戶資料、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在案證明。
我局認為,獨軼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有關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以及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獨軼在財達證券任職期間,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利用“尹某”、“獨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1.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對獨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罰款。
2.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對獨軼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行為,處以6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安徽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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