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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14名“氣槍入罪”被告人被改判免刑:主觀認知為玩具槍
山東濟南中院在一起涉氣槍刑事案件終審判決中改判14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法院認定他們犯非法買賣槍支罪或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均是以“玩具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持有。此前14人中有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一名當事家屬處獲得此案終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濟南中院6月19日作出此判決。
案發7年前,先后21人涉案
判決書顯示,此案案發于2011年10月。2014年2月7日,山東濟南市中區法院分別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21名被告人作出判決。
后濟南中院2015年1月30日將此案發回重審。重審期間,市中區檢察院撤回對其中6人的起訴,并變更對其余15名被告人的起訴。2016年12月15日,市中區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15名被告人分別被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不等,其中獲刑10年以上的4人,隨后7名被告人提出上訴,濟南中院2017年3月9日立案。
此后案件歷經5次延期,共延長審限13個月,2018年4月9日,濟南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此前的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開始施行。
判決書顯示,相關涉案人員為玩具店經營者、玩具批發經營者和槍支愛好者等。如經營玩具批發的孫某被認定非法買賣槍支10支、非法持有槍支34支,此前獲刑最高15年有期徒刑的黃某被認定銷售槍支32支。
法院審理查明,經鑒定,除被告人王某持有的2支槍支槍口口比動能分別為192.6 J/cm2、64.1 J/cm2外,其他涉案槍支比動能均在1.8 J/cm2至9.6 J/cm2之間。
均以“玩具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持有
濟南中院終審認為,《批復》)第一條規定,對于非法買賣、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査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中,除王某持有的2支槍支槍口比動能分別為192.6 J/cm2、64.1J/cm2,不屬于《批復》中所規定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外,其他涉案槍支的槍口比動能雖然超過1.8 J/cm2,達到了槍支認定標準,但這些槍支致傷力極低,屬于《批復》中所規定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
濟南中院還認為,所有涉案人員主觀上均是以“玩具槍”的認知知而進行買賣、持有,客觀上亦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到案后又能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工作。應根據《批復》意見從寬處理,充分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原判量刑不當,應予改判。法院還認定了其中4人具有自首或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員的立功情節。
6月19日,濟南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15人犯非法買賣槍支罪或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定罪,對14人全部改判免予刑事處罰。被認定非法買賣槍支17支、持有兩支較高槍口比動能槍支的王某,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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