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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維年報多次隱瞞環保處罰情況,28名管理人員遭罰
央視新聞客戶端6月26日消息,記者從中國證監會山西證監局獲悉,山西證監局公布了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三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維陸續收到洪洞縣環境保護局出具的七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環境污染行為,涉及罰款金額共計2,858,448.00元。同時,其日常生產經營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標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維在《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度報告》《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度報告》《2016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環境保護相關內容,與其多次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事實不符、與其日常生產經營中排污超標情況時有發生的事實不符。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處罰決定、會議記錄、年度報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山西三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行為。
對山西三維的違法行為,時任山西三維董事長王玉柱、董事長楊志貴、副董事長祁百發、董事兼總經理田旭東、副總經理牛俊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田建文、高志武、劉永安、閻保安、李紅星、王勤旺、王國勝,獨立董事王彩俊、張建華、李存慧、秦聯晉,監事張建平、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偉、張洪波、王新芳、喬志勇、牛武鋼,副總經理梁小元,財務負責人王永義,董事會秘書梁國勝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山西證監局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山西三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王玉柱、楊志貴、祁百發、田旭東、牛俊江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梁小元給予警告,并處以8萬元罰款;
四、對高志武、劉永安、閻保安、李紅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國勝、張建平、王永義、梁國勝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王彩俊、張建華、李存慧、秦聯晉、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偉、張洪波、王新芳、喬志勇、牛武鋼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原題為《山西三維年報多次隱瞞環保處罰情況,28名管理人員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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