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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農民工迫于“家計”繼續務工,如何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
近日,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維護超齡農民工就業權益”,超齡農民工的就業權益保護問題正式進入了全社會的視野。 實際上,超齡農民工繼續務工在基層社會中是一個極為普遍的現象,且其背后有著較為復雜的社會成因,保護超齡農民工的就業權益需要深入了解他們處境和需求。
一名老人填寫應聘登記表
一、超齡農民工主要在哪里務工
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超過退休年齡還繼續務工的,便被稱為“超齡農民工”,意思是超過了工作年齡的務工者。在當下城鄉基層社會中,超齡農民工繼續務工是一個極為普遍的現象。
總體上來看,我們可以將當下我國的就業市場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正規就業市場,包括體制內的公務人員、正規企業的正式工、勞務派遣的工人、正規的個體戶和各種新興職業群體等;另一個部分是非正規就業市場,包括工廠、工地、農場、個體工商戶雇傭的臨時工以及非法經營場所中的用工等,這兩種用工市場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是受到相關部門有效監管的,而后者則是不受監管或者監管無效的,我們所看到的超齡農民工大多都集中在后一個就業市場中。因此,我們只要去縣鄉地區的工地、工廠、農場和城市地區的小作坊、小工地等地方,就很容易看到一些正在勞動的超齡農民工,當然,隨著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日益推進,后一個就業市場正在日漸萎縮,尤其是去年多個省市陸續發文對建筑企業招錄和使用超齡農民工做出了限制之后,超齡農民工的就業空間變得更為狹窄了。
二、超齡農民工務工的現象緣何發生
一般而言,退休便意味著失去了繼續工作的能力和權利(無法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超齡農民工繼續務工的現象又是如何發生的呢?
從客觀上來看,超齡農民工之所以能夠繼續務工,是因為他們雖然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但是他們中大多數并未失去勞動能力。我國現行關于勞動年齡的規定最早是來源于1978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兩個文件,這兩個文件規定我國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這一時間限定是根據當時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來確定的,1978年,我國人均壽命僅為68.2歲,在這一背景下,將退休年齡定為這個期限是合適的,但此后,隨著我們醫療衛生事業和社會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群眾的身體素質不斷提高,人均壽命也不斷得到延長,截至2022年,我國人均壽命已經達到了77.93歲,與1978年相比已經延長了接近10年。基于社會福利方面的考慮,我國目前并沒有延長退休年齡(但“十四五”規劃《建議》已經提出,將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而只是在社會保障方面增加了“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為55周歲”的規定;但是從勞動能力的角度上來講,對現代人而言,達到退休年齡并不意味著失去了勞動能力。因此,筆者在縣鄉地區調研的時候經常能看到超齡農民工在工地和農田中勞動,并且他們技術嫻熟、體力也還不錯,老板都對他們都非常放心,有一次筆者詢問一位62歲還在開旋耕機的老年農機手是否還能干的動的時候,那位老人直言“現在60歲還是小伙兒呢!”。
從超齡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上來看,他們之所以選擇繼續務工,是因為受“家計”所迫。首先,需要認識到的是,當下的超齡農民工雖然大多沒有社保,但是并不存在生存問題,新農保和新農合雖然還無法解決農村老人“吃好”和生大病的問題,但是已經基本解決了他們的溫飽和看小病的問題(包括慢性病)。實際上,當前農村老年人最大的經濟支出往往并不是用于他們自己的消費,而是用于支持子代,對此,筆者近期在湖北宜昌調研時遇到的一個案例非常典型,該案例家庭的戶主姓楊,一家共有6口人,其中父輩老兩口的年齡分別是63歲和59歲,他們的兒子和兒媳分別是38歲和35歲,兒子育有兩個小孩,大的是女兒,已經有12歲,小的是兒子,才4歲。楊叔一家已經在當地縣城按揭買了房,但是一直都空著,一家人平時都在廣東惠州一家小工廠務工,其中楊大爺和兒子在廠里上班,兩人每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大嬸在廠里做飯,一個月2000多元,兒媳則是照顧孩子上學,在收入安排上,大爺的收入用于償還房貸和在當地租房,大嬸的收入主要用于日常開支,兒子的收入則是存起來,留作小孩上學之用。顯然,楊叔老兩口都算是超齡農民工,已經到了應該“安享晚年”的年齡,但是在目前的情況下,僅僅依靠他的兒子沒辦法供養整個家庭,更不用說積累財富、培養子女了,因此老兩口才必須要繼續務工。楊叔家的情況在當前的縣鄉社會中是常態,在近十年的時間里,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我國農村家庭的各種開支均出現了大幅度的上漲(尤其是住房、教育),而年輕人的收入卻并未出現相同程度的上升,這使得絕大多數的農村老人不僅無法從子女那里得到贍養,反而還要被迫卷入到了子女的家庭再生產活動當中,因而在老了也要努力工作,以幫助子女減輕經濟壓力。因此,在縣鄉社會中,即使是那些有著較高退休金的老人,如果子女的收入不高而他們自己又有繼續務工的機會時,他們也會選擇繼續務工。

一位工作人員在清掃地面。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上來看,雇傭超齡農民工是在我國勞動力結構發生變遷背景下的無奈選擇。在近十年的時間里,我國勞動力市場發生了巨大改變。這種改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年齡結構上,我國的適齡勞動人口數量開始減少。隨著我國人口逐漸老齡化,適齡人口的數量也在逐漸減少,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當前我國人口平均年齡已經達到38.8歲,其中15-59歲的適齡勞動人口數量為8.94億人,與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相比下降了接近7%。二是在空間結構上,適齡勞動人口在城鄉的分布嚴重失衡。由于城鄉發展水平上的不平衡,當下農村的年輕人依然更傾向于進城發展,雖然政府和社會一直在號召農村青年返鄉創業,但是實際上真正返鄉的往往都是那些在城市中已經不好就業的超齡農民工,這使得在當前縣鄉社會中很難聘用到年輕人。筆者近年來在全國各地的鄉村調研發現,那些在農村投資興業的老板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用工問題,許多老板費盡心思流轉了大連土地,實現了規模經營,但是卻找不到人干活,例如去年筆者在安徽蕪湖調研時,一位承包了800畝地的老板告訴我,他雇傭的7個工人平均年齡已經達到了70歲。三是就業偏好上,當下年輕人的就業偏好已經出現了很大的改變。一代農民工務工主要是為了積累財富,他們為家庭犧牲的意愿強烈,因而只要報酬高,他們便不會挑工作;而當下的年輕人則不同,他們大都接受過良好的文化教育,且長期受到消費主義價值觀的熏陶,因此他們在務工時不僅要求工資高,往往還要求工作能夠帶給他們真正的城市生活體驗,于是那些臟活兒累活兒便只能由那些已經超齡的一代農民工來干。以上這些因素使得縣鄉地區的工廠、農場和城市地區的工地、作坊等用人單位都很難聘用到適齡勞動者,只能安排超齡農民工上崗。
三、保障超齡農民工的就業權益
可以看到,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發展水平下,讓超齡農民工繼續務工并非是壞事,反而具有多方面的社會經濟效益,因此“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要“積極開發老齡人力資源,發展銀發經濟”,今年的“一號文件”也明確要求“維護超齡農民工就業權益”。但要保障超齡農民工的就業權益,當下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
一是需要調整相關政策,為超齡農民工留下就業空間。當前許多就業政策都是限制超齡農民工就業的,比如限制用工單位為超齡農民工購買保險,這使得用工單位在雇傭超齡農民工時需要面臨巨大的風險,進而阻礙其雇傭超齡農民工,因此,要保障超齡農民工的就業權益,首先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實際上,超齡人員就業在高等教育等許多領域都并不罕見,其中的關鍵在于將就業的選擇權交給用工單位、就業人員和相關管理部門,而非是完全“一刀切”,這非常值得與農民工就業的相關政策加以借鑒;二是各地方政府需要做好產業規劃,發展一些適宜超齡農民工的產業。超齡農民工有就業需求,但是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的工作都是針對中青年群體的,這使得超齡農民工想要就業只能去一些不太適合他們的崗位,進而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面,去年一些地方出臺了針對超齡建筑工人的“清退令”,實際上,如果適當發展一些適合超齡農民工的產業,那么便能夠在保障超齡農民工就業權益的同時解決安全問題,例如筆者在浙江上虞調研時發現,當地的制傘工廠會將許多的手工環節外包給當地的婦女和老人,從而使得續期超齡農民工也能獲得一定經濟收入。三是為超齡農民工提供更好的就業服務。雖然超齡農民工依然具有勞動意愿和勞動能力,但是他們畢竟和適齡勞動者不同,這會使得他們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劣勢且面臨更大的安全風險,因此需要相關部門在幫找工作、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權益保障等方面給予他們一些的特殊幫助,并對他們的身體健康、勞動能力加強管理,從而在幫助他們正常就業的基礎上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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