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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二婚丈夫養了多年的非親生子,是否能要求補償?
前不久一位女士撥打我們的咨詢熱線,詢問她所正在遭受的事情的解決方法,聽完她的故事,讓我們覺得真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這位女士(以下簡稱A女士)陳述說,她現在和老公是二婚,她的丈夫在上一段婚姻中有過一個孩子B,離婚時判給了他,所以現在一直和A女士一家住在一起。
A女士并沒有因為這個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而苛待他,反而每天盡心盡力的照顧他的飲食起居,送他上下學,將其當成自己的親生孩子對待。
就這樣過了好幾年,原本A女士認為以后的日子就這樣過下去了,但是在無意間聽到的消息,卻讓A女士慌了神:一直和他們生活在一起的兒子B竟然不是她丈夫親生的。

得知這一消息后A女士馬上告知了丈夫,并帶著其去做了親子鑒定,結果令人兩人都難以接受。丈夫得知結果更加憤怒,自己被戴綠帽多年還幫人養著孩子,越想越氣憤。于是A女士便詢問律師,是否可以起訴對方?可以得到什么賠償嗎?
對于此種情形,在法律上稱之為“欺詐性撫養”?,F實生活中,欺詐性撫養的案例不在少數,此前就有一男子結婚16年卻發現3個孩子都不是自己親生的新聞引發網友關注。那么,在面對“欺詐性撫養”的時候,應該怎么做呢?

首先,對于“欺詐性撫養”的性質應該有所了解。所謂的欺詐性撫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將與其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以故意隱瞞的方式,欺騙男方錯誤的認為所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從而進行撫養教育的行為。
從其性質上來看,“欺詐性撫養”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幾種特征:(1)女方主觀上有故意欺詐的行為;(2)男方基于女方的欺詐行為承擔了撫養義務;(3)欺詐行為開始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4) 該欺詐行為給男方造成了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
一旦被認定為“欺詐性撫養”,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作出的行為無效。因此,在此前提下做出的撫養行為無效,因撫養行為所付出的撫養費屬于不當得利,應當全部返回。

并且因為“欺詐性撫養”會對男方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男方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在上述案例中,雖然A女士是B的繼母,但是因為其丈夫前妻的欺騙行為,導致A女士撫養B多年,造成了實質性的經濟損失,并且在得知消息后A女士也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傷,因此A女士可以起訴丈夫前妻,要求其返還這些年來因撫養B產生的撫養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失。
最后,律師提醒大家,婚姻不易,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婚姻才能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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