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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總經(jīng)理沙雁:建議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強化資金占用刑事追責
3月8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了解到,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總經(jīng)理沙雁建議修改基金法支持REITs產品,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
沙雁建議,修改基金法,為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以進一步降低產品管理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促進存量資產盤活,更好服務實體經(jīng)濟高質量發(fā)展。
同時,沙雁建議出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下簡稱“背信罪”)司法解釋,強化對資金占用刑事追責。一是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高等關聯(lián)方的各種直接或者間接資金占用行為納入背信罪規(guī)制。二是明確“重大損失”認定標準,同時將“長期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也認定為屬于“重大損失”,從制度源頭解決資金占用“入罪難”、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
修改基金法,為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
REITs作為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有助于盤活存量資產、拓寬社會資本投融資渠道、降低實體經(jīng)濟杠桿水平,促進形成存量資產和增量投資良性循環(huán),對于加快構建新發(fā)展格局和推動高質量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自2020年4月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啟動以來,為適應基金法相關要求,REITs采取了“公募基金+資產支持證券(ABS)”的運作模式,在公募基金與項目公司(SPV)之間嵌入一層ABS,由公募基金持有ABS全部份額,再由ABS持有項目公司(SPV)全部股權,從而形成“公募基金-ABS-SPV”的產品結構。
不過,雖然該結構設計對現(xiàn)階段順利推出REITs產品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相對復雜的產品結構也帶來管理成本較高、運作較為復雜的問題,且不利于投資者追責,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因此,沙雁建議,修改基金法,對以獲取不動產收益為主要投資目的的基金的投資范圍,授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另行規(guī)定,為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進一步降低產品管理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促進存量資產盤活,更好服務實體經(jīng)濟高質量發(fā)展。
同時,為進一步提升REITs治理效能,在簡化產品結構的基礎上,她建議推動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礎設施行業(yè)龍頭企業(yè),設立專門從事REITs業(yè)務的子公司,促進產融結合,更好發(fā)揮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本運作能力和原始權益人的專業(yè)運營能力。
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強化對資金占用刑事追責
長期以來,由于違法違規(guī)成本偏低等原因,大股東通過資金占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屢禁不止,有些因大額、長期占用,導致上市公司無法正常經(jīng)營,遭到退市,不但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更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已成為影響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的沉疴頑疾。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提出要加大對資金占用等行為的追責力度。2006年《刑法》中已設立背信罪。但長期以來,資金占用行為通過背信罪予以刑事追責的案例偏少,背信罪的適用存在“落地難、爭議大、適用少”的“冷罪名”困境。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刑法》列舉的背信情形有一定局限性,難以涵蓋資金占用的復雜情形。另一方面,背信罪作為結果犯,須造成“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但何為“重大損失”,尚未形成共識。
因此,沙雁建議,在實踐基礎上,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厘清背信罪的適用爭議、回應實踐需求。一是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高等關聯(lián)方的各種直接或者間接資金占用行為納入背信罪規(guī)制。二是明確“重大損失”認定標準,同時將“長期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也認定為屬于“重大損失”,從制度源頭解決資金占用“入罪難”、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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