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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案多人少,委員建議根據辦案數動態調整員額數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今年,全國政協委員、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馬秀珍擬向大會提交《關于化解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議》,建議通過建立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機制、運用簡式裁判文書等方式進一步化解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
馬秀珍在提案中寫道,隨著立案登記制推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擴大及民事一審案件級別管轄調整,基層法院案件量進一步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加劇,如何保障基層法院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仍能確保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成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面臨的重大問題。
分析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原因,馬秀珍提到,一是訴源治理成效欠佳,基層矛盾一步到訴。雖然各地高院相繼出臺加強訴源治理的實施意見,但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絕非法院“單槍匹馬、單打獨斗”即能實現的,糾紛解決和社會治理有著密切聯系,必須依靠黨委政府及基層組織。而社會普遍認為訴源治理是“楓橋經驗”在人民法院的延伸,法院是矛盾糾紛前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導致訴源治理黨委政府介入少,全憑法院一肩挑。
二是多元解紛力度不足,基層糾紛多靠裁判。由于社會糾紛的多樣和復雜性,且調解組織欠缺一定的公信力,民眾對調解組織存在“調解疑慮”,加之調解組織釋法析理的能力弱于法院,難以發揮強有力的作用,長此以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成效難以契合司法資源配置水平,多元解紛的實際功效一般。
三是審判隊伍配比不全,基層法官力不從心。根據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實行員額制,占人民法院編制不超過39%,司法行政人員所占比例為15%,其余46%為司法輔助人員。而實踐中基層法院法官大多只能配備一名助理或書記員,與改革預期的審判團隊由員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形成1:1:1的比例要求差距很大,延長了審判時間。
四是文書不可任意創設,基層法官“量多時少”。當前法官做出的裁判文書需完全參照《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做出一份規范的裁判文書。針對一些案情簡單、事實爭議不大的案件,法官仍需花費一定的時間制作裁判文書,由此增加了工作量。
為此馬秀珍在提案中建議,明確相關責任部門,推動形成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實現更多的矛盾隱患通過前端防控體系消化在萌芽狀態。法院主動融入黨委領導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切實發揮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強化矛盾糾紛前端治理責任,確保各地民事、行政案件萬人起訴率等指標和加強訴源治理有關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逐步實現民事、行政案件萬人起訴率下降至合理區間。
同時,以完善委派調解、委托調解、特邀調解等為抓手,加強與社會綜治部門、行政機關、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律師協會等單位的協調配合,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等全覆蓋的訴調對接機制,構建多元化糾紛化解工作格局,綜合運用教育、協商、引導等方法,把一般性的矛盾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讓法院集中精力解決重大法律爭議和確立社會普遍規則等問題。
第三,建立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機制。各地高院結合本地法院案件結構、審判態勢、審級職能變化情況、法院核定的法官員額數、編制數等因素,每年對全省各級法院收案數,法官平均辦案數進行動態分析,從案件量相對較少、編制人數多、核定法官員額較多的法院,調整部分員額至案多人少問題突出的法院,著力充實基層法院審判資源。
第四,明確類型案件運用簡式裁判文書。最高人民法院應細化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明確在收案量大、簡易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較多、案情簡單、事實爭議不大的民間借貸、買賣合同、金融借款、物業服務合同等案件中適用簡式裁判文書,并制定統一適用的簡式文書樣式,以此縮減審判人員撰寫文書所需的時間,進而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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