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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與公安打官司:質疑物業行賄交警被拘十日,勝訴后獲賠償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2023-03-20 20:15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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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特穎收到的國家賠償款(含100元預交的訴訟費) 本文圖片除特別標注外,均為受訪者 供圖

4093.4元,這是長沙居民孫特穎近日從岳麓公安分局領到的國家賠償款。他曾被該局以尋釁滋事拘留十日,經過歷時三年的兩輪行政訴訟,警方對他作出的兩次處罰決定均被法院撤銷。

孫特穎當年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跟他在微信群質疑物業行賄交警有關。他說,2019年他在小區物業公司樓梯間的廢紙箱里,發現了疑似物業公司行賄交警2萬元的財務報表,后來他在多個微信群發此信息進行質疑。小區物業公司和當地交警向派出所報了案。

孫特穎在整理訴訟材料。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2019年6月,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對孫特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其在微信群發布不實信息,以尋釁滋事對他行政拘留十日。

拘留期滿后,孫特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提交3份撿到的疑似物業公司財務報表作為證據,稱自己并未編造虛假信息,在微信群發表言論是作為公民行使批評監督權的行為。

訴訟過程中,孫特穎在微信群發布的“物業行賄交警”信息是否屬實,成為此案爭議焦點。

2020年4月,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岳麓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撤銷相關處罰決定書,由警方重新作出處理。兩個月后,長沙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勝訴后的孫特穎向岳麓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不過他等來的,是該局對他重新作出的拘留十日處罰決定,以及一份“不予賠償”的決定書。

于是,孫特穎再次向法院起訴岳麓公安分局。

2022年12月底,長沙鐵路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岳麓公安分局認定孫特穎發布不實信息構成尋釁滋事的證據不足,且重新作出的處罰決定與原處罰決定幾乎一致、超過法定期限。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岳麓公安分局的相關處罰決定書,并判該局支付侵犯孫特穎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四千余元。

這次判決后,岳麓公安分局和孫特穎均未上訴。

在微信群質疑物業賄賂交警,被以尋釁滋事拘留十日

今年41歲的孫特穎,家住長沙市岳麓區“陽光壹佰”——一個有居民3萬多人的小區。2019年初,孫特穎當選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副主任。

長沙市岳麓區陽光壹佰小區。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孫特穎告訴澎湃新聞,2019年3月的一天,他和另一位居民來到位于小區84-1棟的陽光壹佰物業公司辦公點,準備聯系尋找業委會的辦公用房。“物業公司的電梯需要刷卡,我們就走樓梯。”孫特穎說,物業公司在三樓辦公,當他們走到二樓時,看到樓梯間堆著一些廢棄紙箱。他隨手一翻,發現有些廢紙可能是財務人員移交后丟棄的報表。孫特穎從這些廢棄紙張中,發現了物業公司的一些“秘密”。

孫特穎在物業公司樓梯間撿到的疑似財務報表。

后來孫特穎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包括當時撿到的三張疑似財務報表。其中一張是辦公自動化審批單的表格,標題為“關于促進地庫銷售事宜”,該表格列明的7名接收者姓名,分別是陽光壹佰物業公司的高管和總經辦等部門工作人員。這張表格的申請時間為2018年7月25日,“呈報內容”一欄寫著:“為了促進小區地庫車位銷售,現與區交警中隊溝通對周邊后湖路等道路進行停車管理(預計抄牌10次以上),發生費用20000元,此費用申請從地庫維修基金內支出。”

另外兩張表格,一張是“明細分類賬”,其中顯示陽光壹佰物業公司一位姓羅的負責人在2018年7月25日借支2萬元;還有一張表格顯示:“交警中隊溝通費18867.92”。

孫特穎說,當年物業公司(開發商子公司)銷售地下車庫的車位,許多居民嫌貴不愿買,仍將車子停在小區旁的馬路邊,時常遭遇交警抄牌罰款。在發現疑似物業公司為銷售車位“請”交警抄牌后,孫特穎很氣憤,準備向相關部門舉報。2019年6月23日,他看到微信群有居民發交警在小區旁道路抄牌的視頻,便也“有感而發”地在微信群發了信息。

孫特穎當時在小區微信群發布的信息。

孫特穎當時在多個微信群發的信息中,內容較多的一條為:“疑似長沙陽光壹佰物業動用地庫維修基金花重金聘請岳麓區交警中隊到小區周邊道路抄牌……”

三天后的2019年6月26日,陽光壹佰物業公司高管到岳麓公安分局岳麓派出所報警。次日,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岳麓交警大隊也報了案。

孫特穎記得,6月27日晚,他正在戶外散步,接到岳麓派出所民警的電話,讓他去所里一趟,他連忙趕到了派出所。

2019年6月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對孫特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6月28日,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孫特穎行政拘留十日。

據《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警方查明:2019年6月23日,違法行為人孫特穎在未對相關情況核實、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在“芒果都市直通小區群”“陽光100鳳凰社業主一群”“陽光一百3期業主1群”等多個微信群內,發布“物業2萬元重金聘請交警中隊在小區周邊抄牌”“這2萬元只是一次,后期是常態”“給交警的溝通費”等未經證實的信息,并配以不相關的小視頻,造成群內不明真相的群眾大量點擊、評論。經調查,孫特穎所說的“交警中隊收受賄賂”內容不實。

上述處罰決定書顯示,對孫特穎行政拘留十日,根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關于“尋釁滋事”的規定。

“物業行賄交警”真假難確定,法院撤銷公安處罰決定書

2019年7月8日,被拘留了十日的孫特穎,從長沙市望城區拘留所走了出來。

“那時我才體會到,自由多好呀。”他說。

2019年12月,孫特穎對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提起行政訴訟。從當年10月起,長沙市各縣市區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均由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

孫特穎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稱,他在微信群發布的言論并非虛構或捏造,是建立在相關財務明細表之上、基于常理進行的推論,且多次使用了“疑似”;他發表相關言論系作為公民行使批評監督權的行為,也是作為小區業委會副主任履行職責保障小區業主知情權的行為;即使認定言論失當,其也并無尋釁滋事的主觀目的,也未造成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后果,不應認定為尋釁滋事。孫特穎請求法院撤銷警方拘留他十日的處罰決定書。

原告孫特穎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撿到的財務報表,認為其中信息相互吻合;被告岳麓公安分局認為這三份資料是原告在垃圾桶撿到的,來源不合法,不能作出“物業公司給了2萬元給交警”的推論。

岳麓公安分局表示,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其提交的證據中,包括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交警大隊的《報案材料》和《關于陽光社區輿情調查情況報告》。該報告顯示,岳麓交警大隊對交警是否受賄進行了內部調查,認定沒有交警受賄。

2020年3月12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該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是否傳播、編造了虛假信息。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指出,岳麓公安分局對孫特穎傳播的信息進行了調查,但其調查詢問的證人均與涉案信息相關,其證據效力不足;根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原告傳播的信息內容涉及職務違法和犯罪,是否屬虛假信息,理應由權威部門依法調查作出結論。“所訴的行政處罰是依據公安部門的調查作出結論,顯屬不當。”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還認為,孫特穎的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罰,公安部門應視其傳播信息的真假依法處罰。

長沙鐵路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尾頁截圖)。

2020年4月,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撤銷被告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對原告孫特穎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二、被告重新對原告涉嫌尋釁滋事作出處理。

一審宣判后,此案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孫特穎在微信群發布的相關信息是否屬實的問題,根據本案證據無法確定,且對于“未經核實在微信群發布信息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原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重新處理是正確的”。

長沙中院同時也指出:孫特穎在微信群發布的信息雖涉及有關單位,但該信息是否屬實在本案中是行政處罰權的范疇;原審認為應當以有關部門(監察)的調查結論為準,而不能由行政處罰機關進行調查認定,這沒有明確依據,不予認可。

2020年6月,長沙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沙市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尾頁截圖)。

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勝訴后的孫特穎開始琢磨,是否要向岳麓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

“包括律師在內的很多朋友都勸我,讓我不要賠償算了,錢也不多。”孫特穎說,許多人勸他放棄賠償訴求,不要和岳麓公安分局“較勁”,因為法院雖然撤銷了拘留他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同時還判決——由警方根據他傳播信息的真假重新作出處理。

孫特穎后來決定還是要申請賠償。他想起自己被拘留后,有人曾嘲諷,稱他是被“痛打落水狗”。這讓他咽不下這口氣,“我就是要拿到國家賠償,才能證明這是一個冤假錯案。”

2021年12月,在申請國家賠償的兩年時效內,孫特穎向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遞交了行政賠償申請。

申請賠償后被重新處罰,再次起訴終獲國家賠償

孫特穎記得,2022年2月16日,就是他遞交賠償申請后兩個月答復期限的最后一天,他等來了岳麓公安分局的兩份“決定書”。

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2022年2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圖片來源:湖南陽光警務執法公開系統

一份是《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份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和2019年那份處罰決定書大致相同:違法行為人孫特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的規定,岳麓公安分局現決定對他行政拘留十日。這份處罰決定書寫明,孫特穎因該行為已經被行政拘留十日,根據相關規定“折抵十日”,現決定不再執行行政拘留。

孫特穎說,那天他被叫到岳麓派出所,民警向他宣讀了上述處罰決定。他當場表示不服,沒有簽字就走了。

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賠償決定書(部分)。

那一天,孫特穎等來的另一份“決定書”,是岳麓公安分局的《行政賠償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孫特穎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岳麓公安分局對其重新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本機關決定如下:不予賠償。”

“這兩份決定書,在同一天無縫對接了。”孫特穎說。

2022年8月,孫特穎再次向法院起訴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他與警方的行政訴訟,由此進入“第二回合”。

當年10月12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孫特穎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判其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四千余元;被告岳麓公安分局稱,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辦案程序合法,請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在這一輪訴訟中,孫特穎繼續提交了疑似“物業公司行賄交警”的3張財務單據。岳麓公安分局則提交了陽光壹佰物業公司OA(辦公自動化)樣本——2021年5月,岳麓公安分局對陽光壹佰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相關負責人提供了該公司2021年5月份的OA審批單樣式,以此證明:孫特穎提供的2018年7月的OA審批單樣式與該公司的樣式并不一致,故其真實性存疑。

對于上述證據,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陽光壹佰物業公司提供的2021年5月份的OA審批單樣式,并不能證明該公司2018年的審批單樣式如何,故不能證明孫特穎撿到的2018年7月OA審批單為虛假。

岳麓公安分局還向法院提交了長沙市交警支隊紀委2022年2月作出的《關于對岳麓大隊四中隊受賄輿情的核實情況報告》。該報告稱,經調查后得出結論:交警支隊民警無收受陽光社區和物業公司2萬元賄賂的行為。

對于交警支隊的上述調查報告,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指出:“從本院查明情況看,該報告作出時并未重新進行調查,經比對是沿用了岳麓交警大隊2019年的報案材料。”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孫特穎提供的3份財務表格,相關信息互相吻合,具有令原告相信其真實性的表象,涉案信息與作為小區業主的原告利益相關,故原告在小區業主群發布的信息“并不能直接定義為無事生非、制造事端”。

法院在庭審中還查明,長沙市公安局紀委對孫特穎的實名舉報予以了電話回復,稱無法查明。“既然無法查明,那么被告認定原告發布的信息不實、其行為屬于尋釁滋事,證據明顯不足。”長沙鐵路法院認為,被告在未新增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作出與此前被撤銷的《處罰決定書》幾乎一致的處罰,明顯違反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且重新作出的處罰決定超出辦案期限,程序違法。

長沙鐵路法院2022年12月作出的行政判決書(部分)。

2022年12月29日,長沙鐵路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撤銷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2022年2月16日對孫特穎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判令該局向孫特穎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4093.4元。

上述賠償金的數額,根據孫特穎此前被拘留十日,以及法院判決時間上一年度全國職工的日平均工資標準來計算。

這次判決后,岳麓公安分局和孫特穎都沒有上訴。

2023年2月9日,孫特穎接到通知去岳麓公安分局填寫了國家賠償款領條。2月14日,他的銀行賬號收到岳麓公安分局轉賬的行政賠償款4093.4元,以及此前他預交的訴訟費100元。

這起因“拘留十日”引發的行政案件,經過歷時三年的兩輪訴訟,終于落幕。領到國家賠償款的孫特穎,覺得自己可以釋懷了。

為了讓自己安心,孫特穎去岳麓派出所申請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可被工作人員告知“有相關記錄,開具不了”。2月15日,他向派出所提交書面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申請表》,至今尚未得到回復。

3月20日,孫特穎在網上的湖南陽光警務執法公開系統查詢發現,2022年2月岳麓公安分局對他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仍然公布在上面。

孫特穎心里不好受。他打算繼續和相關部門溝通交涉。“官司是打贏了,但網上的處罰決定書還沒撤,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也開不了。”他說,“這說明我的‘污點’還在呢。”

    責任編輯:崔烜
    圖片編輯:朱偉輝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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