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房貸轉經營貸?有銀行起訴借款人提前還款,獲法院判決支持

房貸轉經營貸火熱之際,已有借款人被銀行起訴要求提前還款。
3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發布消息稱,有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經營貸款用于清償房貸,被銀行訴至法院。
據廣州中院介紹,某銀行(貸款人)與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證人)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80萬元;借款用途生產經營周轉;借款期限60個月;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等;肖某以其房產作為抵押,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
某銀行提交的銀保監部門查證情況顯示:肖某將約定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故某銀行根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行使檢查、監督借款使用情況的權利,以肖某違反貸款用途將款項用于樓市為由,要求肖某提供資金用途證明,但肖某拒絕依約提供資金用途證明。
某銀行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并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某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肖某的上述行為,其實就近幾年較為火熱的“轉貸”行為。在“LPR+加點”的貸款定價機制下,目前存量房貸利率的加點數是固定的。由于前期加點較高,即便LPR有所下調,對存量貸款客戶而言利率依然較高。
相比之下,當前,經營貸的利率要遠低于存量房貸利率,一些此前在房貸利率高位購房的消費者,受限于資金實力無力提前還貸,但仍然愿意通過轉貸的方式“鋌而走險”。
此前,已有多地銀保監局提示“轉貸”風險。浙江銀保監局在去年12月發布的風險提示中直接指出,經營貸換房貸,不是“餡餅”是陷阱。一般情況下,“貸款中介”會先向消費者提供資金用于結清房貸,再讓借款人以該房產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經營貸款,借款人用該筆經營貸款償還“貸款中介”的借款并支付一定服務費。
浙江銀保監局強調,需要注意的是,經營貸是指銀行向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等經營實體發放的經營性用途的貸款,主要用于滿足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臨時性周轉性資金需求。而部分“貸款中介”宣稱“包辦注冊公司流程”,“幫助”借款人順利獲批經營貸款,實際卻是利用借款人信息注冊了一個無業務、無流水的“空殼”公司。
遼寧銀保監局在今年2月發布的風險提示中介紹稱,經營貸是銀行向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等經營實體發放的經營性用途的貸款。借款人須如實提供貸款申請資料,如偽造經營資料獲得貸款,則涉嫌騙貸,情節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貸不得違規用于購房、結清房款、償還其他渠道墊付的房款,違規使用將會被提前收回貸款。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