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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男子在自家魚塘電魚被罰款500元,為何引發爭議?
近日,四川宜賓公安官方認證的抖音號發布一則消息稱,一男子在自家魚塘電魚被警方罰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電魚,自家魚塘也不行。視頻文字簡介上,宜賓公安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這一介紹在網上引發爭議。
2月26日下午,@翠屏公安 對此發布通報稱,經市區兩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核查會審,認定該起案件辦理存在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責成作出行政處罰的派出所予以糾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銷屬地派出所對當事人廖某某的處罰決定,并將罰款全額退還。派出所負責人已向當事人當面道歉并取得諒解。市局已責成分局加強對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監督指導。
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冷鑫鴻認為,如果警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對男子進行處罰,這顯然不合適。按他的理解,這一條主要是指對自然漁業資源,也就是公共水域,無主漁業資源的破壞行為。自家魚塘顯然不在此列。
不過,澎湃新聞注意到,警方發布的視頻下方還有一段字幕是:“目前,違法行為人廖某因非法安裝使用電網,被處罰款500元,并沒收全部電捕工具”,這一情況似乎被不少網友忽略了。視頻發布一個小時后,針對網友表示“自家的魚塘,自家怎么處理好像沒有毛病吧”的疑問,宜賓公安小編回復提醒“非法使用電網設備是重點”。
對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涂偉律師表示,《漁業法》第三十條針對的是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而私人魚塘的人工養殖,不僅不是該條款的規范對象,反而屬于該法第一條所保護的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警方只是以“非法使用電網設備”對其進行處罰,那么小編將《漁業法》第三十條放在這里有些“畫蛇添足”。
而且,以“非法使用電網設備”對男子進行處罰也有待商榷,警方應該明確男子到底非法使用了何種電網設備。涂偉律師認為,居民家庭內歸類到電網設備的應該只有配電箱,就是配電箱之后的電線插座、插線板等,不應屬于電網設備,如果該男子電魚使用了蓄電池提供的電力,這更與電網設備沒有關系。
涂偉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中規定:“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是依據這一條的“不符合安全規定”進行處罰,警方還應該說明被處罰人員的行為“不符合哪一部法規的哪一條安全規定”,這樣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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