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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機關負責人須出庭應訴環保行政案,一審敗訴正職須出庭
李曉群/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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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省高級法院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在涉環保行政訴訟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級黨委政法委和法院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進涉環保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法院開庭審理環保行政訴訟案件應當書面通知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法院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二審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通知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環保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應訴,不得僅委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律師出庭。
對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在庭審結束后一周內約談該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拒不接受約談或不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法院應當向黨委政法委報告情況,并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公告;黨委政法委接到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情況報告后,應及時協調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省委政法委、省高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涉及環境保護的行政訴訟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大。深入推進涉環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依法審理好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案件,對于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保護法定職責,推進生態環保法治建設,提升社會公眾綠色環保意識,構建多元共治環境保護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原標題為《省委政法委、省高院聯合印發《通知》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環保行政案件 一審敗訴二審時“正職”須出庭》)
責任編輯:李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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