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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期間產生的債務該如何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夫妻雖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為了孩子仍然繼續生活在一起,甚至想出了“離婚不離家”的方法。“離婚不離家”看似兩全其美,但其實背后隱患重重。

李大壯與張小美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兩人于2020年協議離婚。但是兩人看到孩子還小,擔心父母離婚會對其心理造成影響,于是便決定“離婚不離家”,維持表面夫妻的狀態。
兩人離婚后又同居了兩年,在此期間,李大壯因失業,沒有收入來源,多次對外借款,并用于支付孩子的學雜費、醫療費,以及平常一家日常生活的開支。
但是李大壯無法按照約定按時還款,債權人為了能夠追討欠款,于是便起訴李大壯和張小美,要求其共同償還欠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人雖已離婚,但是仍繼續生活在一起,應按照同居關系處理。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因此,李大壯為小孩教育費、醫療費以及平常其他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兩人共同承擔。

一般情況下,我們不推崇“離婚不離家”這一種模式,因為“離婚不離家”可能產生諸多風險,更嚴重的甚至可能坐牢!
1、 債務混同,如上述案件中,一方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可以推定為共同債務,另一方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2、 財產混同,離婚后,雙方可能仍然按照結婚時的生活方式一起生活,相對應的財產也可能沒有作出區分,如果以后產生糾紛,爭議會更加麻煩;
3、 由于兩人不存在夫妻關系,但是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一方在期間與他人登記結婚,那么另一方很有可能構成重婚罪,會被判刑。
4、 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支付進行了相關約定,但由于雙方處于“離婚不離家”的狀態,實際上仍處于共同撫養的狀態,因此可能會出現撫養費難以主張的問題。

除了會帶來的法律風險之外,對于孩子的傷害其實并不能夠減少。雖然兩人一直在努力給孩子營造一個完整的“家”,但其實離婚已經成了事實,兩人之間的相處模式、言語交流已經發生了變化,這些變化都會給孩子帶來不好的影響。
如果您已經處于“離婚不離家”的狀態之中,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律師建議雙方簽訂相關協議,明確共同居住期間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內容可以咨詢專業律師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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