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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婚后增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比較大的財產,通常在離婚案件中引起糾紛。很多夫妻對于房屋的歸屬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因此需要法院來進行判決。
在實踐中,要弄清婚前房產,婚后所產生的增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其增值原因以及性質來決定增值部分的歸屬。

在實踐中,關于婚前房產分割一般存在如下3種情況:
1、房產為一方婚前全款購買,且裝修費等其他費用均為購房者出資,此時該房產為該方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而由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增值部分,不會因婚姻關系必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婚前房屋婚后用作出租,則需要看另一方是否參與經營打理,比如另一方幫忙發布租賃信息、收租等等。如果另一方確實參與經營,那么租金收入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用于分割。

2、房屋為一方婚前全款購買,但是另一方有出資裝修費等其他費用;此裝修費用在法律上稱之為“添附”,雖然“添附”并不會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但是根據相關法理,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裝修費以及相關增值部分的分割。
3、房屋為婚前一方貸款購買,僅支付首付,貸款由婚后夫妻共同償還。雖然只登記在出首付方名下,但實際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在還貸,因此,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以及由此產生的增值部分。

綜上,在處理離婚房產分割糾紛案件時,應當從房產購買時間、雙方結婚時間、房產證取得時間、具體出資情況等方面具體分析,找出該房產增值的根本原因,解決此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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