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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無證煉汞坊廢渣倒空地致百余小學生汞中毒,責任人獲刑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6月19日消息,煉汞作坊停工后,負責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對遺留成品汞作妥善處置,三名小學生進入作坊玩耍,并將成品汞裝進塑料瓶帶入學校在學生中流散,導致167名小學生汞中毒。
日前,湖南省湘西中級法院終審對鄭某等人作出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緩刑不等的刑罰。
無證建煉汞作坊,廢渣直接倒空地
2015年9月至10月,鄭某、王某、李某和石某4人在花垣縣麻栗場鎮建煉汞作坊。從11月開始,鄭某受他人委托利用廢棄的含汞催化劑煉汞,委托方將兩掛車約60噸含汞催化劑運至煉汞作坊。生產約一個月后,得成品汞一噸多。
2016年3月,王某向吳某購買含汞催化劑,吳某在明知王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向其出售含汞催化劑96噸。后王某將成品汞賣出,2016年5月初作坊停工。
生產期間,鄭某等人安排工人將含有毒害物質的廢渣未經處理直接傾倒在作坊內的空地上,或運至麻栗場鎮一廢棄的錳粉廠內,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
成品汞流入小學,百余學生汞中毒
作坊停工后,鄭某等人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對作坊內的生產設施所遺留的成品汞作妥善處置。2016年5月25日,麻栗場鎮中心小學三名學生放學后進入煉汞作坊玩耍,將生產設施內遺留的部分成品汞裝進塑料瓶帶入學校,并在學生中流散。
從2016年6月2日起,麻栗場鎮中心小學陸續出現學生汞中毒。經檢查,該校共有167名學生檢出尿汞超標。
后王某、石某交給麻栗場鎮中心小學9萬元,用于支付被害學生醫療費。事故發生后,花垣縣政府花費大量資金用于學生救治及清理現場等善后處置工作。
為毀滅證據,事件發生后,鄭某指使石某將作坊內的廢渣倒入水池中,作坊附近田某養牛場的牛飲用水池中的水后,死亡7頭。
釀成巨額損失,五人獲刑
之后,王某等人串供,商定由王某一人承擔罪責,還將相關往來銀行賬戶注銷。
經鑒定,煉汞作坊產生的廢水、含汞廢渣為明確的污染來源,作坊內10厘米以上土壤為危險廢物,作坊下游200米附近水塘和部分水田汞濃度超標,附近水溝下游350米范圍的水體、底泥、土壤受到影響,共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30.4萬元。
2016年6月至8月,王某等人陸續歸案。
法院認為,鄭某、王某、李某、石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建廠煉汞,排放、傾倒生產廢水、含汞廢渣等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200多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吳某明知鄭某等人無經營許可證,仍然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含汞催化劑),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共犯論處。
鄭某、王某、李某違反國家毒害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煉汞廠停工后未將生產設施內遺留的汞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妥善處置,致其流入社會,造成167名學生汞中毒,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2018年4月8日,湖南省湘西中級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石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同時各被告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花垣縣政府各項損失2222922元。
(原題為《湖南無證煉汞作坊廢渣倒空地 百余學生汞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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