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人民法院組織法二審:建議暫不規定“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
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的時機尚未成熟。6月19日,《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二審,有關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的規定被建議擱置,“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
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建議暫不作規定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2017年8月,上述修訂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進行了初次審議。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審理跨地區案件。”
這一規定在此次草案二審時作出了調整和修改。有的常委委員、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的定位不夠明確,建議進一步研究。
“實際情況是,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在這方面尚未有過試點等實踐經驗。”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況報告時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未就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作過決定,此事還涉及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成人員任免的規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設立的集中管轄有關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也不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設立的。
基于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這一問題暫不作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
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擬由人大常委會任免
澎湃新聞注意到,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重大改革舉措,巡回法庭與最高人民法院內設的審判庭性質不同、責任更為重大,對其庭長、副庭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應當專門作出規定。
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與此同時,針對司法干預的問題,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要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增加記錄、追責等內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兩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對于領導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并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