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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通過子公司從事私募業務,申港證券收證監會五問
又有券商擬進軍私募投資基金業務。
2月17日,證監會發布了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申港證券”)申請通過子公司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反饋意見。
具體而言,證監會對申港證券分管私募基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分管業務情況、是否具備設立子公司募集使用客戶資金開展股權投資的相關業務能力、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擬任專職總經理是否符合任職條件等提出了反饋意見。
要求說明是否具備相關業務能力等五大問題
在反饋意見中,證監會對申港證券申請通過子公司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提出了五個問題。
一是請申港證券補充說明該公司分管私募基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分管業務情況,并說明相關業務與私募基金子公司業務間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如存在,還需說明防范措施)。
二是根據申請材料,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擬任專職總經理歷任申港證券資管業務管理部負責人、資管投資部業務董事、資管固收部業務董事。對此,證監會請申港證券結合上述相關部門和職務的具體職責,論證其是否符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子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
三是申港證券另類投資子公司目前僅開展科創板和創業板項目跟投,尚無其他股權投資經驗。對此,證監會請申港證券結合另類投資子公司業務情況,論述公司是否具備設立子公司募集使用客戶資金開展股權投資的相關業務能力。
四是請申港證券說明對于《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范》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將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納入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具體安排。
五是請申港證券結合最新情況更新設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情形下的公司風控指標模擬測算表。
逐步豐富業務版圖
自2016年12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范》以來,每家證券公司原則上僅允許設立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且應清晰劃分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與其他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范圍。
在2020年全資設立了另類投資子公司——申港證券投資(北京)有限公司后,申港證券也向私募子公司發起了沖擊。
依據證監會信息,申港證券的《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申請材料在2022年7月5日被證監會接收,后在2022年7月12日進入“補正”階段。直到2022年12月12日,證監會接受了補正材料并受理了申請。

“私募股權投資業務對券商整體業績的影響越來越重要?!必斖ㄗC券研報指出,券商通過私募子公司經營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收入主要來源于基于管理規模的基金管理費、基于超額收益的業績報酬,自有資金投資收益占比較?。ㄈ套杂匈Y金對單只基金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20%)。
官網信息顯示,申港證券于2016年10月正式開業,系首家根據CEPA協議設立的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總部位于上海自貿區。
業績方面,申港證券在2021年實現營業總收入13.31億元,同比(較上年同期)下降6.41%;實現凈利潤3.12億元,同比減少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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