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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受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婚姻登記嗎?
杭州專業婚姻律師解答:受脅迫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的規定,當事人因脅迫結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很多人在網上解答說撤銷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處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李曉娟律師在這里要做個說明: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民發〔2020〕116號文件,明確說明,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所以如果要撤銷婚姻,只能去法院走訴訟流程,并且不能調解書結案,只能判決書結案。
因脅迫撤銷婚姻判例:
女方與男方于2019年3月18日相識。自2020年7月起,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結婚,但均被拒絕。期間,男方多次至女方工作單位和家中強迫女方與其結婚,并揚言如不結婚就一起自殺。2021年1月18日,二人登記結婚。結婚登記后,女方拒絕至男方家中與其共同生活,男方對女方進行拉拽和推搡,致女方身體局部淤青?,F女方以其辦理婚姻登記系受男方脅迫為由要求撤銷婚姻登記。
女方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結婚證、證明、照片。
法院認為: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
本案中女方主觀上不同意登記結婚,男方以對女方的生命及名譽為要挾,迫使女方違背真實意愿與男方辦理了結婚登記,男方的行為構成脅迫。女方與男方的婚姻關系屬因脅迫后締結,且未超過一年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故受脅迫方女方主張撤銷婚姻關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女方與男方的婚姻關系。
這是《民法典》生效后北京的一個判例,大家如果想撤銷婚姻,可以根據這個案例提供證據。因撤銷婚姻需要咨詢的,請直接聯系專業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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