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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避免裁判文書說理“千篇一律”,可附圖或適當用修辭
為解決裁判文書說理“千篇一律”的現象,最高法院近日印發的一份指導意見指出:法官可以合理調整裁判文書樣式中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的體例結構,必要時還可以采用適當的修辭方法增強說理效果。
裁判文書說理改革被視為司法改革項目中一塊“難啃的硬骨頭”。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最高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針對裁判文書說理現狀作出了規范性要求。
最高法院司改辦負責人表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以“讓人感覺得到的方式”來呈現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和關鍵載體,是人民法院從內部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壓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可采用適當修辭方法增強說理效果
《意見》著重從下列四個方面提出了規范性要求:一是裁判文書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系列文書樣式的技術規范標準;二是裁判文書說理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三是裁判文書說理應當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語言;四是裁判文書說理的行文應當規范、準確、清楚、樸實、莊重、精煉。
同時,為了避免過去實踐中存在的裁判文書說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現象,《意見》又作了系列靈活性規定,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個性化提供指引,具體包括:一是根據案件情況,法官可以合理調整裁判文書樣式中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的體例結構(第十一條);二是法官可以運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類輔助論據來論證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第十三條);三是為便于說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選擇采用附圖、附表等表達方式,例如案件事實或數額計算復雜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內容用附圖的方式更容易表達清楚的,采用附圖的方式,等等(第十四條);四是法官必要時可以采用適當的修辭方法增強說理效果,同時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
《意見》強調,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意見》還提出,裁判文書要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和講究文理,并從審查判斷證據說理、認定事實說理、適用法律說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說理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
疑難、復雜等案件應加強釋法說理
《意見》要求,根據案情是否重大復雜、訴訟各方爭議程度、審判程序類型、案件社會影響大小、文書種類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并分別提出“應當加強釋法說理”和“可以簡化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
具體來說,《意見》一是提出裁判文書說理要堅持繁簡適度原則,即“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二是分別詳細列舉了“應當加強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包括疑難、復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一并進行審查的案件;判決變更行政行為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其他需要強化說理的案件(第八條);以及“可以簡化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具體包括:適用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其他適宜簡化說理的案件(第九條),從而為法官提出了明確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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